“毒树之果”不可食

2017-02-15 18:07王小娟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7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手段违法

王小娟

摘要:“毒树之果”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在美国的诉讼制度中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规则之一。毒树之果是否是有效证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趋向否定其证据能力。据此,认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毒树之果”应采取摒弃的态度。为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摒弃的理由。

关键词:“毒树之果”;非法证据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75

1“毒树之果”概念

“毒树之果”制度在美国第一次确立,是指利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合法获得的其他证据。所谓的“毒树”据说是美洲的毒番石榴树,在此规则中就是指以违法手段得来的第一手证据,“之果”自然就是树上结出的果实石榴,即指通过第一手非法证据得来的第二手证据。毒番石榴树本身的毒性,使得即使生长在健康的土壤中和沐浴在正常阳光下而结出的果实具有了毒性,非法证据原则被这样一个比喻形象生动地描述出来。因此司法人员通过非法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的,无法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即使其可能或能够反映案情的真相。

2“毒树之果”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

通过前文可知,“毒树之果”中的“毒树”是指非法收集的刑事证据,“毒树之果”指的是通过“毒树”中的线索获得的证据,顾名思义,“毒树之果”就是以违法手段得到的证据为基础而获得的证据。其内容主要是以下几种:通过非法行为间接手段得到的证据;违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以非法收集为线索发现的证据;以非法获得的证据为诱饵,在此基础上得到的证据;以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后,再以此为线索讯问获得到的证据;通过多种非法行为多次间接获得的证据。上述的证据与那些明文规定的以违法手段得来的证据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毒树之果”在收集过程中,它的收集程序是符合法律的。从内容上看,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是三种:对不符法律规定的言词证据的排除,对不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排除以及对“毒树之果”的排除。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毒树之果”理论的基础,而“毒树之果”理论却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拓展与进一步深化。

在当前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人权保障的渴求越来越强烈,同时世界各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关于对非法证据的判定与取舍,在司法界受到世界各国司法领域不同程度的关注。无论是各国的国内立法,还是国际人权公约,对非法证据的采纳程度均是对刑事诉讼制度不同的价值追求。一种认为客观真实居首位,另一种观点更注重程序主义。两种各有利弊,注重客观真实性,不可避免使得法院为了案件的真实性,肆无忌惮地使用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进而鼓励了司法机关为了案件的侦破不惜采取一切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来获得证据,最终让公民的宪法权利失去保障;对程序主义的过度追求,往往歪曲了整个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其处理结果失去公平正义,产生以保障程序的名义而放纵犯罪、危及社会安全的后果。

3“毒树之果”能不能吃

非法取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明文禁止的,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也被写在了两高的司法解释中。但是我国的非法证据规则还存在着不足,一是排除的证据范围太窄,二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禁止的非法取证的手段太单一,只有“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三是非法证据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不明。因此,当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对“毒树之果”的处理主要有两种声音:其一就是“砍树弃果”,赞同引用美国的“毒树之果”制度,选择的价值取向自然是优先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其次才是惩罚犯罪;剩下的学者即主張“砍树食果”,承认“毒树之果”的合法性,赋予证据的证明能力,他们觉得惩罚犯罪应该放在第一位,被告人的利益在其后。

笔者认为,在“毒树之果”的理论中,作为源头的“毒树”已经遭受了污染,结出的果实又怎么是无污染的呢!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而衍生出的线索,我们又怎么可以认为它是合法的呢。在当前中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砍树弃果”,以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

3.1摒弃“毒树之果”的理论依据

从微观角度看,作为证据,我们知道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内容是客观性和关联性,而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它是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若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则其证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毒树之果”的突出的问题就是它的形式是非法的,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所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毒树之果”应当为法庭所拒绝。

证据也是司法公正的一部分,程序公正与实体的公正构成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否认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有利于改善我国司法实践中自古以来总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可是一旦承认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将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鼓励,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

从宏观角度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基础一目了然,而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又增加了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我国越来越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毒树之果”规则恰恰强调了对公民个人权力的保障。如果肯定“毒树之果”,由此导致更多的非法取证的行为直接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基本人权的侵犯。2012年,我国对刑诉法进行了修改,不到一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史以来条文最多且篇幅最长的刑诉法司法解释。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深入,这时确立“毒树之果”制度,必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壮举,从一个重实体法的国家逐渐过渡到是体育程序正义的法治强国。所以,我们应坚决抵制“毒树之果”,让法律尊严得以维护。取得“毒树之果”过程中的手段,是对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严重地违反。

3.2摒弃“毒树之果”的实践支撑

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公正是必不可少的。立法上,我们可以保证程序上的规范。更重要的是把静态的司法公正转化为动态,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则显得尤为重要。假如对“毒树之果”表示采纳,国家司法机关则向社会传达的是对非法取证的行为放任的态度,司法如何保持公正。为了破案的效率,司法人员则会滥用公权力,难免会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不但司法的程序正义得不到保证,一个国家司法的威严性无疑受到冲击,公众对国家的信任将会下降,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将会更加困难。摒弃“毒树之果”有利于规范我国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树立司法权威。

另一方面,“毒树之果”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侵犯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稳定的秩序。侦查机关以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证据为线索使得他们获罪。确实,这些非法得来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由于先前的非法取证行为已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利益的严重侵犯,这样的证据还有效吗!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细究原因,最明显的不就是拜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活动所赐。颠倒一个案件的黑白,不仅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是对司法的一种践踏,长此以往,法治将永远成为纸上谈兵,刑事法律所倡导的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又将如何实现?

因此,从实践上看,只有摒弃“毒树之果”,才能根本解决司法人员采用违法手段取证的问题,公民的基本人权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站在社会的角度,摒弃毒树之果,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有程序规范了,才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社会秩序变得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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