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发明专利转化的权属困境与创新

2017-02-15 18:11贾引狮吕亚芳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7期
关键词:权属转化

贾引狮 吕亚芳

摘要: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是根据“雇主优先为主,约定归属为辅”的模式确定的,该模式侧重和倾向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创造,但不利于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主要原因在于该模式容易产生职务发明权属争议,人为割裂发明人与职务发明专利之间的联系,也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发明人创造意愿与职务发明成果实施之间的“错位”。为了促进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市场转化,有必要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如增加约定方式将部分职务发明专利归属于发明人;探索发明人与单位共同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形式;同时积极探索职务发明成果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发明人的被奖励权前置升级为知识产权,提高发明人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积极性。

关键词:职务发明专利;权属;转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81

自我国《专利法》1984年提出“职务发明”概念起,历经30余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中国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累计总量达4853594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3708192件,占同期专利申请总量的76.4%。但是,不论是从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研究文献,还是本课题组进行的实践调研分析,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却不尽人意,难以发挥发明专利的市场价值。

1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概述

关于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当今世界存在两种权属模式。一种是以美国、日本等

国为代表的“发明人优先原则”,即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权利优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公司管理制度或者劳动雇佣合同约定而获得权利,该模式尊重发明人创造的事实行为,呈现出很强的人格化色彩。另一种则是“雇主优先原则”,即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直接归雇主,该模式是以劳动归属为中心,尊重雇主的投资和管理贡献,为专利权的归属抹上了一层经济实用主义色彩。

我国有关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规定是《专利法》的第六条,该条是我国区分非职务发明与职务发明的准绳,第1款属于强制性规范,即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人为单位,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将职务发明变更为非职务发明;第3款属于约定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进行权利归属的划分。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是以“雇主优先为主,约定归属为辅”为模式的。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该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该条款本身存在着很多模糊和争议之处。如第1款中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第3款中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兩者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理解?“利用”是否包括“主要利用”?如何认定发明人是“主要利用”还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第3款的规定是否存在着将“非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非职务发明,通过合同约定改变为原始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情形?以上条款的模糊导致了职务发明实践认定的困难,发明人与单位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很大,必然影响到相关专利成果的市场转化。

2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制度不利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

我国《专利法》按照“雇员优先为主,约定归属为辅”的原则对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做出了规定,看似充分照顾到了单位和发明人的双方利益,但实际上却存在着诸多模糊和争议之处,不利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

首先,上述规定容易产生专利权归属纠纷,不利于专利的实施。在实践中,发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评估该发明创造的经济价值和可实施程度。如果发明人认为该发明创造容易转化实施,经济价值较高,必然想方设法避免“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情形出现,强调该发明创造是“利用”而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现实中就出现了很多单位技术人员想方设法将职务发明申请为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现象;相反,如果发明人认为该发明创造不容易实施,经济价值难以实现,此时获得单位的奖励、补助对发明人来说则是一种“看得见的收益”,尤其对于很多高校、科研院所的发明人而言,对于不容易转化实施的发明创造,申请为职务发明,不但可以获得单位的奖励,而且可以为自己以后申报课题、评定职称更为有利,自然倾向为申报为职务发明专利。如此便会产生“不容易转化实施”的发明创造经常被申请为职务发明专利的情形;而对于“容易转化实施”的发明创造经常被申请为非职务发明专利,为日后的专利权属纠纷埋下了隐患。甚至有些发明人,为了避免此种问题的发生,干脆索性不申请专利,很多单位的科技工作者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地下工作者”。如此一来,很多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自身就不具备实施的基础,自然不利于专利的有效实施。

其次,上述规定看似维护了单位的权利归属,但单位实施专利的实际效果却不甚乐观。目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主要集中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实施情况比较理想,但是众多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率却很低。据2013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统计,该年教育部共拨付给高校科研经费1170亿元,专利许可及转让收入仅4.34亿元,转化率不足0.4%。这是因为高校本身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来说不是其第一要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如何对高校来说压力不大,由此很多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效果不甚理想。以我校为例,近三年来每年我校均获得超过100项以上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但鲜有成功的转化案例,今年自治区科技厅首次给我校下达了4项科技成果转化的任务,学校领导和科技管理部门都觉得压力很大。因为,高校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很难担当好技术转化市场主体的角色,让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本身就是一个“童话”,必须通过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改革,激发各方转化职务发明专利的积极性。

再次,现行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规定不利于激发发明人的转化热情。由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为单位,那么最后专利权的许可转让、投资入股等均由单位实施,那么就会出现发明人虽然知道该发明创造的价值,但却无权实施职务发明的成果,有些发明人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保障,因此影响了发明人自己实施该发明专利的积极性。事实上,职务发明专利的产生具有共同的属性: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发明人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对此,有人形象地比喻发明人是职务发明专利的“母亲”,单位是职务发明专利的“父亲”。但是现有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机制人为割裂了职务发明专利与发明人之间的“母子”关系,没有了权利归属,发明人对专利转化的决策就没有发言权,许多职务发明专利就成为“有爹无娘”的孤儿科技成果,自然不利于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据统计,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前20位的高校专利权的平均年龄只有4.9年;全国高校职务发明专利平均寿命只有3年,只交3年的专利维持费就被放弃了。

最后,在现有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下,发明人的意愿与专利转化实施之间存在着“不对称”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虽有“署名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但是奖励和报酬主要和专利实施的效益正相关,由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为单位,专利实施的效益则主要看单位的推广应用情况,发明人自己无法控制。因此发明人真正看重的是“署名权”,而非“奖励和报酬”,当前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占的比重较高,获得“署名权”的发明人就可以在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课题申报、人才称号等方面获得收益。由此,我国很多职务发明人研发职务发明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推广实施,而是能否获得授权专利的“署名”,这也是当前我国众多大学、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专利“躺在实验室”,实际实施率和转化率不高的原因所在。

3创新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促进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

3.1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当前,正在进行《专利法》的新一轮修改工作,各方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修改也是智者见智,观点不一。实际上,任何法律条文的修改必须建立当前的现实需求之上,当前我国的客观情况是职务发明专利的数量很多,但是转化实施率较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当前的職务发明专利权属理念进行反思,我们应当从偏重和引导职务发明创造,转化为偏重和引导职务发明转化上来。依据当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实施率低的现状,就需要对我国当前的“雇员优先为主,约定归属为辅”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具体建议为增加“约定归属”的情形,以提高发明人转化、实施职务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建议如下:第一,明确“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第二,建议继续保留“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增加发明人与单位约定权属的相关规定,比如规定发明人可以与单位通过合同约定为非职务发明,或者通过合同约定为共有发明创造。实际上,我国有些单位已经在该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如西南交通大学在2016年3月出台新规,职务发明人可与高校共同申请专利;第三,明确“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非依合同或其他约定不得改变其权利归属,且禁止单位通过内部行为变更为职务发明。

3.2积极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经济成分,也可以有私营、外资、个体等非公有经济成分。混合所有制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了产权条件,有利于国企转制,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在保持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归单位的总原则下,为了解决权利归属缺陷对职务发明专利实施的不利影响,可以允许某些领域的制度创新。

综上所述,我国职务发明专利转化实施率低有很多原因,其他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缺陷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为此,我们必须对现有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调动各方积极性,以推进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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