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民(江苏省南通中学,江苏南通 226001)
异响争鸣
对《政治生活》城市居委会选举方式界定的商榷
周建民(江苏省南通中学,江苏南通 226001)
现行《政治生活》教科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年3月第7版)第17页的“相关链接”,把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并称作目前“我国居民在社会事务方面直接参与选举的活动”。与教科书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更是明确写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这里,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界定为直接选举,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基层民主实际,值得商榷。
在我国,农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是直接选举,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对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