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治生活》城市居委会选举方式界定的商榷

2017-02-18 22:31:50周建民江苏省南通中学江苏南通226001
教学月刊(中学版) 2017年17期

周建民(江苏省南通中学,江苏南通 226001)

异响争鸣

对《政治生活》城市居委会选举方式界定的商榷

周建民(江苏省南通中学,江苏南通 226001)

现行《政治生活》教科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年3月第7版)第17页的“相关链接”,把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一并称作目前“我国居民在社会事务方面直接参与选举的活动”。与教科书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更是明确写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这里,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界定为直接选举,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基层民主实际,值得商榷。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与村民委员会的单一直接选举不同,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在我国,农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是直接选举,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对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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