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绿色发展理念的现实思考

2017-02-20 14:40刘萍
决策探索 2017年2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理念绿色

刘萍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其中,绿色作为重要的发展理念在这么高规格的会议通过重要文件突出地提出来,还是第一次。绿色是对环境保护的一个形象化、人性化的表述,是对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态、效果的一个美好界定和殷切呼唤。在当前形势下,环境污染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各级政府都做了很大努力,一些地方一些环节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整体上看,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机制和体制,与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政府管理工作中的绿色发展意识不够强烈

有的地方政府对环保的重视只体现在文件、会议上,没有很好地落实到行动上。有的为了当地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对所在地缴税大户的污染排放的治理,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有的只追求城市规模,摊饼式发展。对拆迁施工扬尘、渣土车运输管理失控,致使空气质量PM2.5、PM10等数据与往年相比不降反升。有的城市建设中,只追求楼高、路宽、广场大,有了空地,不规划绿地公园,而是卖地建楼,追求经济利益。有的城市过于讲究硬化,轻视绿化,导致城市绿化率实际减少,城市宜居性较差。有的城市为了拓宽街道,把原来道路两侧栽种了几十年的高大行道树悉数砍去,致使拓宽后的道路没有一棵树木、没有一点绿荫。我们不少城市对垃圾分类处理和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以及处理的方式、方法和效果,与许多国家、地区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究其根源,主要是绿色发展意识的差距所致。

環境保护应该是最大的民生,也是最大的民意,因为这关系着当代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的福祉。但现行的党政工作机制、选人用人机制与绿色发展理念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领导干部的选任与其在任期间的环境状况好坏并无多少联系,与人民群众对生存环境的重视和满意度没有挂钩。有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环境保护成效不大或问题突出,人民群众意见大,但这似乎并不影响提拔重用。对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来说,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处理还远不如组织和纪检部门给予的处理触及灵魂。

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精神,应该在工作中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境是民生,青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以及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扎实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来提高本地区城乡居民的幸福指数,从而落实为人民造福的共产党人的宗旨。

二、部门责任履行中的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不够

在现行的政府部门责任分工中,涉及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部门很多。针对这个现实情况,《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就开宗明义地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明确要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等有关部门,各级机关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这些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并且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等等。

当前,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落实有关工作责任的过程中,还没有很好地融入、体现绿色发展理念。有的环境保护的责任不落实,有的推诿扯皮,有的雷声大雨点小,不真抓、不实干。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经常开展深入细致的现场检查,严格认真地督促企业遵守环保约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就会大大减少,绿色发展理念就会得到逐步落实。

三、《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明确了违法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舆论也评价称这是“史上最严环保法”。但从各地不断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案例看,法律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在实践中追究不严格、不到位。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的依法处罚失之过宽,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对违法者处罚较轻,致使违法者违法成本低。

除了违法责任追究不严格、不到位之外,还存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使《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威严受到削弱。例如,一些地方企业的法人,虽然其企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有关部门也给予了一定处罚,但实质上对这些法人,并没有造成多大影响,他们仍然拥有很多闪亮的政治光环。《环境保护法》虽然明确了“损害担责”的原则,但并没有明确对所有损害环境的行为都要担责,有些处罚要求过于笼统,不好操作。对于这些不明确、难以操作的问题,《环境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要求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还有的规定虽然明确,但实践中贯彻实施的很不到位。如《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中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生包庇、不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规定,落实的例子就很少,与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断出现的严峻态势相比,有很大的反差。一些环境保护状况差、空气质量问题严重的地方,虽然可能会被上级批评、媒体曝光,但其政府、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却很少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从广义层面上看,社会上存在的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扬粉尘等损害环境的行为,除了造成特大重大影响和损害受到处罚外,一些常见的、普通的损害环境的一般行为,没有给予明确的相应的处罚处理。《环境保护法》虽然从条文上看,可以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但在实践上看,并没有形成巨大的法律震慑,各种危害环境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上述这些失之软、失之宽、失之含糊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环保法的法律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我们要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工作目标,显得更加艰辛困难,任重而道远。

四、社会公众生活中的绿色行动不够自觉

社会公众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同、期待、呼声是共同的,但绿色意识、思维、理念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自觉行动却存在不小差异。笔者到一些地方调研时,经常碰到不少人环保意识不强的情况,一些小商小贩,往往走一处就把垃圾、脏水脏物扔一处,有的广场上办夜市排档,第二天早上可见到处是垃圾,油污、脏水遍地都是,使分片负责的环卫工人苦不堪言。城市还相对好些,一些乡村,环境污染更为突出,除公共环保设施不健全之外,有很多污染问题都是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淡薄造成的。

人人都盼望享受清新的空气、干净的饮水、放心的食品,但并不是人人都能自觉为保护环境做点什么,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我们一定要通过不同形式,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增强绿色发展意识,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要求。只有我们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理念,看清并下决心纠正自己存在的各种差距,把保护和改善环境看成关系自身健康幸福的大事,变成自觉行动,才能使蓝天白云、水清气爽的美丽的绿色环境真正变成常态性现实!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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