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治理制度化是反腐败根本举措

2017-02-20 14:43李双金
检察风云 2017年3期
关键词:制度化问责政党

李双金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四年时间里,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多达五十余部,从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到改革政绩考核机制,从制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到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党的制度建设持续深入推进。2014年出台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中体现了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迈向制度化,开启了我国政党治理制度化的新阶段。

以政党治理制度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政党治理的制度化,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需要应对社会阶层结构深刻变化所导致的各种利益冲突。引导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参与更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在社会公众、执政党与国家之间建立协调、合作、和谐的稳定关系,必须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深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国家治理的领导者。党自身治理的制度化及其治理能力的提升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保障。政党治理的制度化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观念保障、坚强的组织结构保障、强大的治理能力保障以及有效的制度供给保障。

政党治理的制度化将在促进政党自身结构和体制及时转型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其自我约束能力、自我协调能力、自我更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其逐步从传统的管理型政党向现代的治理型政党转变。只有在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治理制度化、现代化的基础上,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切实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才能进一步走向现代化。

现代政党治理的新趋势、新理念

所谓治理,是指在一整套制度安排和约束下,对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沟通、协调和重塑。治理的根本作用在于规范权利、义务和责任。将治理理念运用于政党政治领域就是政党治理。政党治理的制度化是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基础。

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现代政党治理的基础逐渐从控制转向协调,参与政党治理的主体趋于大众化,政党治理的路径日益体现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与上下互动的有机结合,政党治理的组织机构也日趋扁平化。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密切关注并适应现代政党治理的新趋势、新理念,结合中国特色,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我国在十八大后着力推动党的建设和治理制度化的重要原因。

不仅如此,党的建设和治理的制度化还是我国“四个全面”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从严治党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构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整体设计。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全面从严治党,政党治理制度化都是其重要内容,甚至是关键所在。政党治理制度化是实现“四个全面”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政党治理制度化如何实现

从政党治理的过程特性上看,政党治理的制度化体现为事前科学的制度设计、事中严格的制度执行以及事后有力的制度问责三个方面。

制度实施能否达到预期效果,首先取决于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制度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它从根本上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一是要体现制度安排的系统性,即制度的全面性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兼容性;二是要体现制度安排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要的党内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体系,党建制度体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依据“党内立法法”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种类型。这七种类型的制度法规紧密配合,形成了一张严密的制度网,保障了制度安排的系统性。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立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领导核心的确立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政党治理相关制度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严格的制度执行体现的是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十八大以来,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力度空前,具体体现在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完善组织体系以及切实加强人员队伍的建设。在强化党的组织纪律方面,相继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以空前力度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完善组织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通过组织纪律、组织体系的建设,以及扎实稳妥的人员队伍建设,制度的执行力度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有效地规避了以往运动式治理的困境。

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表明,制度有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制度的“激励相容性”。所谓“激励相容”,简单地说就是对当事人而言,遵守制度比不遵守制度更加有利。而问责机制的建立是保障制度激励相容性的重要基础。2016年6月,中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十八届六中全会又进一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问责机制的建设进一步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

问责追责本质上也是严格制度执行的一部分。它是一种事后的保障机制,即保障事中制度的执行更加有力更具威慑力,保障事前的制度设计更有公信力更能落地。只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对此,一是要防止“制度空转”,警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好人主义、关门主义现象;二是要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切实提高党内问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精准度。

编辑:鄭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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