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志愿者权益现状及法律保护机制构建问题研究

2017-02-20 18:20郭红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机制构建法律保护志愿者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日益提高,志愿者活动也相应日益开展起来,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志愿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志愿者权益的现状及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志愿者事业蓬勃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构建志愿者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志愿者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来构建志愿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志愿者的权益,促进我国志愿者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志愿者;权益现状;法律保护;机制构建

一、志愿者以及志愿者权益

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曾言:“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團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志愿者便是不为获取回报或者不关心回报,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一类人群。因此,志愿者权益即指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既包括基本权益,如:志愿者受尊重的权利、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也包括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如:知情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优先帮助权、请求解决问题权。[1]

二、志愿者权益现状

1.志愿者缺乏社会的尊重

由于志愿者服务的自愿性、利他性、无偿性等特点,志愿者的服务冬季容易受到外界质疑,其劳动成果也往往缺乏应有的回报与尊重。更加严重的是,志愿者大多被视为免费的劳动力,“要不是被看成是可有可无的累赘,就是被当成无限依赖的对向”[2]。在很多大型活动中,为了节约成本,一些公司常把志愿者呼来唤去,甚至辞掉了临时工,把重活累活都留给志愿者干,甚至利用志愿者的劳动以做商业宣传,这是对志愿者个人和志愿服务的侮辱和不尊重。其次,我国社会对志愿服务的信任度普遍不高,志愿者面临信任危机。[3]

2.志愿者与志愿组织间的矛盾与冲突

从志愿者与志愿组织的关系来看,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从志愿者申请加入志愿者组织即形成。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与志愿组织间也常常发生和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如:一些志愿组织及机构缺少对志愿者专业技能的培训,缺乏对自愿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培育与引导,不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使志愿者常受到一些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一些不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志愿组织,盲目开展志愿活动,滥用志愿资源;个别志愿组织与机构权利义务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当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从而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4]

3.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效力不高

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需要社会各界都支持和参与的重要的公益事业,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多件,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达到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缺乏一部公益法人制度,这使公益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难以确定;其次,与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涉及志愿服务的内容,即缺乏一部全国性志愿服务法规。[4]

三、构建我国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

1.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大多以地方条例的形式存在,且规定简单,当志愿者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无法有效地通过这些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得不到专门的法律帮助。因此,我国的志愿服务应当进行全国统一的单行立法,结合已有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充分考虑志愿服务的各方面,深入分析、研究志愿者权益保护等特殊问题,弥补现行志愿服务立法的不足,应当着重关注志愿者的规范、保障和救济三个方面。[5]

2.构建志愿者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兴的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如果寻找一种能够使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的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比如,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投保人为志愿者(被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当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致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志愿者因上述保险事故而被起诉或提起仲裁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志愿者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是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公众责任保险的制度。[6]

3.完善志愿者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

志愿者权益受损的途径克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个方面。在非诉讼途径上,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相关纠纷之后,均可以首先采用双方自行协商的解决方式,而且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引入志愿服务组织作为第三方协商主体,从而通过磋商达到解决纠纷、保护志愿者权益的目的。诉讼救济途径方面,可以纳入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政府有责任保障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无偿获得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

四、结语

志愿者作为我国社会无偿服务的一类群体,在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中发挥重要的重用。切实有效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党秀文,蒋欣.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困境、问题与对策[J].新视野,2010(3):43-44.

[2]江明修.志工管理[A].台北:智胜文化,2003.

[3]汪进.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4]蒋欢.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5]熊正妩.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2.

[6]韩文津.志愿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3.

作者简介:

郭红伟(1995.11~),男,江苏如皋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我国志愿者权益现状及法律保护机制构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C198)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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