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从“亡羊补牢”到“未雨绸缪”
——论我国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

2017-02-23 07:59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服务商个人信息

李 扬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从“亡羊补牢”到“未雨绸缪”
——论我国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

李 扬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公民对于网络个人信息进行处分、删除的权利,体现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漏洞百出,法律规定滞后、行业缺乏自律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明确个人信息注销权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需要社会各方引起足够重视。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人信息注销权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其法律地位,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从而发挥其在防止信息泄漏及预防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个人信息;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制度设计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最为薄弱的一环,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我国6亿网民损失已经超过805亿,其中还不包括侵犯隐私权、名誉权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说,网络个人信息泄漏已经取代了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阻碍我国网络经济发展最大的“绊脚石”。如今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是采取“亡羊补牢”式的方法,即事后追究网络服务商泄漏信息或保管不力的责任,显然这种方法已经不能很好地应对多变的网络环境,我国对于网络个人信息泄漏问题,应该做到“未雨绸缪”,将精力放在事先防范上来——这其中最有效的便是明确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的价值。然而,虽然我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也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正当理由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时,及时删除个人信息。但就当下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提供注销选项,大量闲置的个人信息仍然保存在服务提供者的手中,成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巨大隐患。因此,结合当下信息泄露的具体现实,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个人信息注销权加以简略阐述,加强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

一、 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的概念和属性

(一)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的概念

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随着网络发展而新兴的概念,其来源是《规定》中关于注销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定,这一新型语词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基本认定、对于和注销权相关概念的认定。

首先,我国于2013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指南》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1)个人信息(网络个人信息)是指:可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这一数据不限于注册信息,也包含发布于网络服务商处或受其代为保管的个人信息。(2)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其中,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而一般个人信息是指除开敏感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3)各行业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内容根据接受服务的个人信息主体意愿和各自业务特点确定,因而会时常产生变动。

其次,“注销权”一词在我国并不多见,原意是指删除、取消登记在册的各项相关事项的权利。“注销权”所享有的主体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用户本人,依照法律规定:服务提供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删除、取消违法注册、发表于本网站(地址)的内容,这是网络服务商出于管理需要行使的注销权,按照《指南》的定义,可以称之为“管理者的注销权”;同时,用户本人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删除这一信息,而这种权利则称之为“主体的注销权”。因此,综上所述,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以下简称“个人信息注销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公民(用户)所享有的对存在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处的有关个人信息等各方面信息进行删除、取消的权利。对于这一概念,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注意:其一,个人信息注销权的行使以结束服务关系为前提,不终止网络信息服务则没有行使个人信息注销权的可能和必要;其二,个人信息注销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如侦查犯罪、保留证据等。

(二) 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的属性

1. 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一项支配权,体现人格权性质

网络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有个人的财产安全,还涉及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具有十分重要的人格价值。“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大多数个人信息都可以直接表明个人身份。”[1]“公民个人应该自治、自决,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情事,本人有权自己决定,并在此范围内,排除他决、他律或他治。”[2]公民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注销,其本质是行使对于自身所有之人格利益的自由支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体现的是宪法人权精神和民法自由精神的内容,应为公民(信息主体)所主动地、无障碍地、积极地行使,以达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防止因信息泄漏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当然,在这一属性认定上,某些学者认为积极行使个人信息注销权会侵犯他人的利益,这一点判断是极其荒谬的。网络个人信息的内容是公民在网络中对于自身基本情况的叙述,其中并不包含与他人达成任何约定的意思表示,因而不会与其达成权利义务的契约,一般不会发生损害。并且,虽然现实中会发生用户同意所谓“信息采集、使用条款”后退出服务从而损害网站的采集信息权益的情况,但根据《规定》(部令第24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并无不妥,这背后乃是公民对人格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和债权的权衡,孰轻孰重一眼便知。

2.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兼有财产权的性质

美国哈佛大学网络经济专家迈克尔·费蒂克在《信誉经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价值与商业变革》一书中提到:“现今,个人信息成为企业最具价值的商业资源,而无法抓取、分析和最大化利用个人信息,就无法分得大数据时代商业变革的利益蛋糕。”在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情境中,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何时允许何人以何种方式获得、持有、复制并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这种使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现在已经成为各大网络服务商争相寻求的重要资源。因此,公民(权利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注销,实质上也是对这种财产权的处分,可以理解为民法上的“授权撤回”,即不再允许特定的网络服务商使用。而即使公民在退出网络服务时未选择注销个人信息,因为人格权性质的存在,这种行为不能形成放弃,而应当视为默许使用,因此,网络服务商对于留存于本地的用户个人信息,应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防止用户信息外流,而因己方过错导致的信息外流致使用户遭受损失的,网络服务商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行使之现状

在我国,虽然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已经有十多年了,但直到近两年,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注销权才有法律法规加以界定。并且,由于立法工作的迟缓和网络环境的变化,现今对于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的行使仍然面临各种各样的阻碍,给网络安全和个人权利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一)保护方式严重滞后,个人信息撤销权缺乏具体细则

我国目前对公民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管,并对泄漏公民网络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追责,属于“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救济手段。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注销权,但缺乏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导致一部分网络服务商仅仅重视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敷衍甚至漠视用户提出的注销个人信息的请求。随着近几年移动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与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其传播速度将是事后救济望尘莫及的,公民的名誉、隐私甚至财产将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存在问题,严重阻碍个人信息注销权的行使,造成个人信息大量外泄

目前,造成个人信息泄漏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提供者出于商业目的,曲解甚至漠视法律规定。网络商业模式的关键环节是网站(客户端)所占有的用户数量,这种基数带来的不仅是巨大的访问量、点击量,还有巨大的广告市场和信息捕捉市场,许多网站为保持用户数量的虚高,放低注册门槛,取消注销选项,更有甚者,在用户明确要求注销信息、删除内容时欺骗用户只需“闲置账户”即可,实质上仍然掌握许多注册信息[3],且并不纰漏信息保护的方法和流程。第二,服务提供者怠于行使自身对账户信息的注销权。某些服务提供者虽保留注销“闲置账户”的权利,但实际上并不行使这种权利,这就导致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刻意回避个人信息注销,或是仅仅提供注销账户名称服务。第三,对用户个人信息没有妥善保存和处理。近年来,由于公司破产、清算而未能及时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导致许多关键信息外流,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层出不穷,但由于服务公司已然不复存在,受到损害的用户也难以追责,除少部分公安机关追回的现实损失以外,名誉、隐私等权利侵害则不了了之。第四,信息管理者监守自盗,刻意阻挠用户注销个人信息。在某些大型论坛之中,用户的关键信息成为信息管理人员用来牟利的工具,成千上万条信息被他们以极低的价格向不法分子和不良商家出售,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某些网站甚至提出“有偿删除”,即对于用户注册时提供的信息,如果不想继续保留,则需要向管理者提供一笔金钱才能被注销。

(三)我国公民已经初步认识到保护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但对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之重要性的认识却不够深刻[4]

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虽然是新兴的概念,但其对应的是注册时向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身份的证明之义务,这两者相辅相成,不应偏废。如今,网络用户可以选择注册各种各样的网络服务,虽然需要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但人们非常乐于履行这种义务,却鲜有人想到自己在退出服务时享有的权利。同时,由于对网络环境了解不够深刻,许多用户误以为自己发布的信息并无外传的可能,或是轻信服务者的承诺,将某些关键信息发布在不适当的位置,这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网络安全专家纷纷表示:从近年的大数据分析来看,个人信息泄漏是网络诈骗的罪魁祸首,呼吁网民在退出网络服务时及时注销相关的个人信息,提高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

三、 明确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的必要性

(一)明确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宪法和法律的必然要求,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列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网络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不仅包含了隐私、名誉,具有一定财产利益价值,更具有十分重要的人格价值,公民(用户)在网络上与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其合同条款应当针对服务内容协定,而个人注册信息、个人发表言论等内容与网络服务并无关联,仅仅是公民个人状况的登记,公民全权享有其处分权。因此,明确这一部分内容的注销权,赋予公民自由处置的权利本就是宪法和法律应有之义,并非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状况而需要单独处理——也唯有如此,才能体现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维护法律尊严。

(二)明确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有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公民网络个人信息泄漏大多采用“亡羊补牢”式的事后处理方法,但这种方法并不能有效预防犯罪,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收效甚微。因此,明确公民网络个人信息的注销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给予公民选择,在退出网络信息服务之时,删除有关自身身份、财产、隐私等的个人信息,不仅有利于减轻网络服务商的负担,更能防止因疏于管理或监守自盗而产生的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对这种权利本身的重视也体现了我国公民对于权利的重视,有助于帮助公民提高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因而,可以预见,这种“未雨绸缪”式的解决方案未来将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主流方法,从源头上降低网络违法犯罪的可能。

(三)明确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是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

网络经济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传统商业模式正面临着网络电商带来的巨大挑战。在传统商业中,个人的相貌、姓名、身份证件就是一个人商业信誉的证明,而在网络环境中,人们无法面对面交易,密码、注册信息、身份ID便成为证明一个人最为重要的依凭。然而,现实身份无法盗用,网络信息却屡屡遭窃,尤其是近两年来,个人财产与网络电商紧密联系,导致原本的信息泄露由隐私侵权逐步转向财产犯罪,网络信息犯罪已经成为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并且,即使抛开网络个人信息中涉及财产的部分,网络个人信息的价值也是十分巨大的。由此可见,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将成为互联网经济安全的基础,未来不仅需要国家机关等公权力来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安全,更应由公民(用户)自身掌握相应的处置权利,做到进入市场时自由便捷,退出市场时无后顾之忧,如此才可能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互联网经济环境。

四、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的法律制度构架

(一)进行专项立法,明确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在法律中的地位

用户针对个人信息的注销是出于对个人信息的处分,从法律上而言,体现的是用户的个人自由和选择,属于宪法权利精神、自由精神和民法契约自由精神的内涵,从现实上而言,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繁荣的必然要求。这一权利背后蕴含的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具有十分深刻的意义。然而,纵观现今的立法设计,显然并没有重视对于网络用户权利的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项立法,如可参考德国的《网络安全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引起人们的重视。事实上,我国在十多年前就开始着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但时过境迁,在网络环境瞬息万变的今天,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的立法也应当具有时代意义,重新定位网络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中的地位。

(二)制定具体规定和细则,划分权利和义务归属

笔者认为,目前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个人信息的认定。依照《指南》中所规定的概念,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是有弹性区间的,对于这一定义,需要针对行业内部情况加以了解而制定具体的行业标准[5],不能一刀切,以免出现事实上的不公正。二是网络服务商协助注销义务的具体内容。《规定》中要求,网络服务商应协助用户注销个人信息,然而这种模糊的“协助”却成为许多网络服务商刻意逃避的借口,出现了所谓“有偿删除”、“限制注销”等乱象,因此,针对这一环节,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如要求网络服务商在明显的位置提供注销选项、事先对用户享有的注销权利进行声明和提示等。三是网络服务商及第三人可以保留的抗辩权利。个人信息注销权虽然体现人格权性质,但因为其财产权特色,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在这一点上,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用户滥用注销权的问题:比如,用户A在许可网络公司B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忽然与C服务商达成意向,决定取消与B的合作,从而通过行使注销权而令B公司丧失了利用资格,这一点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第三人参与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用户注销权的同时,应当赋予相对人和第三人以一定的抗辩权,防止个人信息主体滥用权力,从而实现秩序与公平的权衡。

(三)建立针对个人信息注销权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完整的权责闭环

我国当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对薄弱的两个方面是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6]个人信息注销权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一环,其本身制度的完整性是十分重要的,即需要建立针对个人信息注销权的监督和责任体系。首先,在监督管理方面,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注意: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专门机关(如网络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等)对个人信息注销权行使状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权力滥用或侵犯权利的情况;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的监管措施,如行业规范要求、网络服务协议等。其次,对于侵害注销权或权利滥用的情况,需要针对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我国目前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案件之追责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乃至刑法的相关条款,但对于个人信息注销权的侵权却无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法律以填补其空白。并且,有鉴于侵犯个人信息注销权的行为往往会造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的不良后果,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两方面的内容加以补充借鉴,从而形成更为完整的权责闭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我们每一个人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高效与便捷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因网络犯罪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正是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本论点,强调网络“个人信息注销权”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作用,呼吁立法者和广大公民重视个人信息注销权的行使,让从前的“亡羊补牢”变成现在的“未雨绸缪”。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现代法学, 2013, (4):62~72.

[2]齐爱民.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 苏州大学学报, 2005,(2):30~35.

[3]黄 珏.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 合肥:安徽大学, 2014.8~32.

[4]杜卉卉.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济南:山东大学, 2008.30.

[5]张绍武, 孙苏云. 我国网络信息保护的安全机制[J].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02,(2):119~121.

[6]谢灵智. 加强网络环境治理,改善网络信息保护[J].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3,(1):11~12.

Network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from "Better Late Than Never" to "Taking Precautions" ——Discussion of the Cancellation Right of Network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Citizens in Our Country

LI Yang

(Law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The citizen's right of cancellation of network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dispose and delet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which embodies the dual nature of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and property.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full of loopholes, and the legal lag and the lack of self-discipline are the prominent problems.However, the clear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cancellation is an important leg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the society must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i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esign the system of cancellation righ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in order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evention of information leakage.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cancellation right of network personal information; system design

1671-1653(2017)01-0051-05

2016-12-26

李 扬(1991-),男,湖南岳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3

A DOI 10.3969/j.issn.1671-1653.2017.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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