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

2017-02-23 21:34汤维建
人民论坛 2017年4期

汤维建

【摘要】“智慧法院”与智能化司法是实质等同的概念。智能化司法是司法跨进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是大数据对司法发挥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智能化司法内涵极为丰富,其挑战也颇为多样,因而需要不断提高智能化司法能力,架起司法数据的信息桥,使得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也能得以整体提升。

【关键词】智能化司法 司法能力 司法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维护信息安全等重大部署,将信息化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起来,人民法院推出的“智慧法院”建设,就是国家网络强国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电子政务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所谓“智慧法院”,是指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司法审判及其管理高度智能化运行所形成的法院。可见,“智慧法院”与智能化司法是实质等同的概念。智能化司法是司法跨进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是大数据对司法发挥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在该方式中,智能化贯彻于始终,成为司法自里而外的全部表达形态。

根据全国首部《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报告》,截止2015年底,最高法院建立了10套远程提讯系统,地方法院建立了2154套远程提讯系统。此外,各地方法院还利用手机APP、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实现了即时互动、随时参与的沟通模式。可以说,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已处在世界先进行列。

智能化司法实现了司法与人民之间真正的“零距离”

司法的透明性是司法的全面而高度或彻底的公开性,它是司法公开性的升级版和最高形态。人民法院通过智能化法庭建设,将法庭中产生的全部文字、音频、视频信息自动保存到系统中,做到“每案一光盘”,并同时进行录音录像,实行网上庭审直播。这样就将司法的全过程,以电子化、网络化、视听化等形式,完整地公开于社会,使每个人足不出户就可分享司法的全部信息,从而实现了司法与人民之间真正的“零距离”,司法由此回归其天职,实现了司法来自于民,回归于民。

智能化司法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性,这是因为智能化司法本身包含着透明性,由此引入对司法的普遍而经常的监督性,同时还因为电子化司法具有显著的客观性和可检阅性,由此大大压缩主观主义、偏颇主义司法的存在空间,从而更容易使司法获得民众的理解和信赖,公正性据此得到实现。大量数据显示,通过智能化法庭审案,其服判息诉率、自觉履行率、调解率等有所提升,二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再审率等有所下降,司法公正得到明显强化。

智能化司法为提升司法效率提供了一个预想不到的捷径,数字的无空间特性缩短了司法的长时间性需求。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司法的纸质化操作和人力资源投入大大减少,司法的高效获得了几何式增长的可能与现实。数据显示,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所需要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了;平均审理天数、平均执行天数、平均上诉案件移送天数有所减少。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当前存案工作量”也发生了锐减效果。与此同时,旨在提升效率的简易程序在适用率上有所提升,每案的平均审理天数也大大减少。可见,智能化司法对司法效率的提升表现在各种诉讼的所有环节。

智能化司法为便民诉讼提供了极大的推动力和有效的保障力。如浙江法院在所有的人民法庭均实现了司法的网络化操作,包括网络立案、网络视频庭审、网上银行缴纳或退缴诉讼费用、网上处理涉案款项等。这些重要的诉讼环节通过网络化运作,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使当事人解除了诸多因诉讼而产生的后顾之忧和现实困扰,使其由宪法所保障的诉权在电子化司法的平台上得到了最大化实现。不仅如此,电子化司法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带来了诸多参诉便利,比如证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作证、调解者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便利化调解、鉴定人可以通过视听平台提供及时的鉴定意见等,这样便使原来处在低位运行的证人作证率、鉴定人到庭率等得以提升。

智能化司法使司法的可监督性或可问责性的制度体系得以全面更新和优化,从而使这一制度系统能够更加有效地产生出制约司法、引领司法的作用。例如,浙江法院基于智能化管理体制和模式,专门设置了适用于人民法庭的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并从该评估体系中形成有效的“评估数据”,据此对各法庭的公正性、效率性等诸多表现进行动态排序,实时监督。这样的一种数据系统,不仅使外在的监督更为全面、深入与客观,同时使司法的内部监督也形成了常规机制,法官、法庭和法院不仅可以随时进行自我评估,同时还可容易地相互评估和相互监督,以期共同进步,提升整体的司法水平。

智能化司法内涵极为丰富,其面临的挑战也颇为多样

智能化司法在智能化知识方面会遇到挑战。智能化知识是一个新型的知识系統,计算机化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因此,在数据化时代,法官们应当通过培训形成以计算机学为其工作理念和模式的知识结构。

从传统司法向智能化司法转换过程也会面临挑战。智能化司法引起了诉讼过程的无纸化、司法管理的无中心化或多中心化、司法场域的直观化和扁平化、司法信息的“云计算”化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与传统司法所显示出的特征迥然不同。要实现传统司法向智能化司法的转变,就必须要破除传统的司法理念与行为范式,与时俱进地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保留传统司法中所包含的优良元素,比如,传统司法的人性化、易懂性、简易化特点等,使传统与现代无缝对接,尽量减少这一转换过程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智能化司法的功能开发面临着挑战。智能化司法不是用数字为司法披上时代的外衣,更不能止步于为数字而数字的设备安置,也不是用智能化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化进行简单对换,而是要在智能化的平台上充分发掘其潜在的各项功能,以实现司法功能的全面升级,有效地提升司法品质,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数据客观化层面的考验。智能化司法的全部生命力在于数据的客观化,数据的客观化也包含着数据的全面性;如果失去数据的客观性,则智能化司法势必陷入司法的假象之中,终究于公正司法无补。司法数据的客观性保障绝非仅限于数据技术性上的自信与进步,更为根本的则在于开发智能化、利用智能化的人的自律与自信。在此意义上说,司法智能化也检验着司法技术伦理水平的高低。

数据信息的孤岛化与割据化。智能化司法的优势在于信息共享与系统整合。如果司法数据不能在更大范围内被使用和相融合,则智能化司法的意义仍然是有限的。应当将司法数字化从法官个体到法庭、法院进行多层次安排、多结构组合,克服司法数据的分而治之的状态。

智能化司法未来发展的现实路径

实现智能化司法能力的四个“提高”。一是提高司法数据的收集能力。收集司法数据最为关键,应实现和保持其完整性、精准性、一致性和及时性。二是提高利用司法数据的能力。智能化司法绝非仅仅某些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事情,而与每个法官息息相关。因此,要大力开展司法数据能力的培训与教育,使智能化司法的知识必备体系被每一个法官娴熟地掌握。三是提高消除司法差异的能力。通过数字化司法,其最终效果要实现司法能力的平衡发展,消除目前所存在的司法能力在地域和层级上的差异,使司法能力均质化提升。四是提高通过智能化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的能力。智能化司法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利用科技信息技术解放司法的生产力,使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得以在智能化司法的助推下明显提升。

做到智能化司法的四个“嫁接”。智能化司法的要义在于实现司法数据的大汇聚,并对此种司法数据进行自动化分析与处理,从而得出某种预设的结论。因此,需要架起司法数据的信息桥,防止信息阻断。鉴于此,应做到四个“嫁接”:一是在数字法庭内实现各个司法环节的数据嫁接;二是在数字法庭相互之间做到数据嫁接;三是使司法数据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数据进行系统化嫁接;四是在司法数据与相邻的社会管理部门的数据进行信息嫁接。

处理好智能化司法的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智能化司法的管理性与便民性的关系。智能化司法的出发点与着力点在于司法的便民性,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利用司法的智能化提升司法管理能力的功能,二者间的关系不能颠倒,更不能将智能化司法窄化为智能化司法管理。为此,需要在引导民众进行智能化诉讼方面多做工作,防止民众因为智能化而产生望讼却步的心理;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大數据分析,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策略和解纷机制。二是处理好局部智能化与全面智能化的关系。智能化不能仅仅停留于诉讼程序的某些“显眼”环节,如庭审直播、微博短信等,而要深入到司法办案的全程与细节,使之产生多种多样的数据化,以使司法评估趋于全面平衡、司法监督进入深层次。三是处理好智能化司法的诉讼功能与延伸功能的关系。智能化司法可被分解为多个层次,从法官到法庭,从法庭到法院,从部分法院到全部法院,形成一个数据化的塔形结构,从而使其诉讼功能得以全面发挥。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的大数据要与社会的大数据相对接,使司法智能化的功能效应得以逐层扩散,尤其要使与司法相关领域的管理机构与部门能够有效地使用司法大数据,服务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四是处理好智能化司法与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一起组成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智能化司法产生了司法便民、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等功能,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也得以整体提升。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刘婧:《打造“智慧法院” 提升司法质效》,《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2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