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琪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
曹玉琪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我国刑事辩护的实质性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在制度适用中强调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辩护权主体与辩护权行使主体相分离”大背景下,维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质量性、自愿性和有效性的必然选择。现阶段亟需在提高刑辩律师数量与能力的同时,逐步构建起科学完备的法律援助机制,从而最终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参与。
认罪认罚从宽;律师参与;辩护制度;法律援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认罪”为标准对案件进行分流重构,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当下“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集中体现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然而被追诉人因特殊主体身份,在“控辩协商”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弱势地位,其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量刑优惠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诉讼权利为代价换取的。因此,为实现效率基础上的公平价值追求,确保认罪认罚的质量性、自愿性和有效性,必须重视和强调律师作为被追诉人权利维护者的有效参与,[1]39-41从而在防范冤假错案的同时,推动认罪协商与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大背景下,庭审实质化意味着控辩双方对抗性的增强,庭审技巧甚至可能决定最终裁判结果。然而有数据显示,自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辩护率尚不超过30%,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的自行辩护率远高于律师辩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