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铁涛
(1.益阳市委党校,湖南 益阳 413000;2. 益阳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益阳 413000)
村规民约的当代形态及其乡村治理功能
周铁涛1,2
(1.益阳市委党校,湖南 益阳 413000;2. 益阳市社会主义学院,湖南 益阳 413000)
源于乡土社会的乡规民约一直是中国传统的农村治理基本规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政权直达基层,乡规民约被废弃。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政村治体制下,传统村规民约得以复苏并呈现出两种形态,即部分村规民约被改造后虚化为一种形式化的文本,形同虚设;部分村规民约则转型为法律、政策的地方化版本,重获新生。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仍具有推进村民自治、整合农民利益、促进文明乡风建设等重要功能。对于被严重虚化的形式化的村规民约,应当坚持紧密结合村域实际、坚守国家法律“底线”的原则,使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村规民约;历史嬗变;当代形态;乡村治理;功能
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中国,乡规民约是农村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最基本社会规范。现代村规民约则是沿袭传统规约,迎合农村市场化改革趋势,回应村民政治期待、利益获取和社会秩序维护等诉求,逐步发展完善的新型农村基层治理规则,是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契约,是民间法,也是国家法律的地方化。作为一种契约式规范,由于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更贴近群众生活实际,在讨论制定过程中又融入了协商民主理念,能获得村民普遍认可,能较大程度地通过村民的共信、共行得以实施,缓解国家法律与民间规则、基层政府与农村居民的冲突和矛盾,在基层法治化治理进程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