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羚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
自1938年科学家发现铀的裂变现象开始,核能的开发利用便从理论走向了现实。1945年二战结束后,核能应用逐渐从军事领域拓展至能源、工业、航天等非军事领域,核技术也进一步应用于农业、医学、地质勘探和环保等领域。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核能与核技术和平利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发展核能成为必然之选。
然而,核能和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因其固有的放射性而有可能对人和环境造成辐射危害。为了对核开发利用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防范与管控,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与发展,核安全立法应运而生,并且历经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轨迹。以下本文将对我国核安全立法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对核安全立法的现状和未来走向进行阐释,并对新近颁布的《核安全法》加以评述。
从核能应用进入民用领域至今,一共发生过美国三哩岛、前苏联切尔诺贝利和日本福岛三次重大核事故,促使着核安全立法从产生到发展到不断完善的演变过程。以这几次核事故为转折点,我国核安全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初创时期、快速的蓬勃发展时期和专门的调整强化时期三个阶段。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核技术应用,应用范围覆盖农业、医学、工业、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勘探等领域。[1]这一时期我国民用核能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成核电站,民用核能活动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