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7-02-27 23:44杨竞
经济师 2017年1期
关键词:网络消费权益保护建议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消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近几年,我国网络交易平台中成功交易的数额已经翻了好几倍,网络消费者的队伍也越来越壮大。然而,在网络消费者享受着购物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难以避免的纠纷情况出现。文章针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以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最新动态进行了论述。根据我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解析,分析几个明显问题和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消费 网络消费者 权益保护 法律分析 建议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091-02

我国互联网网络中心最新发布的第38次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6月末,我国网民数量达7.10亿,在短短半年内新增网民数量达2132万人,半年增长率达3.1%。与2015年下半年相比,增长率显著提升。在互联网普及率方面,2016年上半年为51.7%,与2015年相比提升1.3%。除此之外,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使网民上网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尽管网络交易给我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因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与虚拟性,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问题,更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近几年来,每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有大量消费者进行维权。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更易受到侵害。虽然网络交易已经非常普遍,但大多数消费者更青睐传统的交易方式。加之,网络交易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不断增多,造成人们对网络消费产生一种恐惧,给网络消费模式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一、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变更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迅速的发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2013年2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首次实施,其中规定,在使用信息系统时,个人信息管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明确目的原则、本人同意原则、满足最少原则、保证质量原则、诚信执行原则、明确责任原则、安全保障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提高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安全交易权。但是,这一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没有起到真正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的作用,即使存在少量可以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也只停留在原则上对其进行规定。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表决并通过,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项新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将后悔权制度引入其中,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从而完善了有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

二、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分析

(一)新《消保法》中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析

新《消保法》有效地弥补了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提高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但是也存有不足之处。

1.有效改进处:

(1)新《消保法》将后悔权引入规定后,使得消费者具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權利,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条例。该法律条例加强了网络消费的规范性,其交付购物的规定不同于传统消费,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2)新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度,并且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将消费者的隐私权更加细化和明确。与此同时,该法律条例规定商业广告不得对消费者进行骚扰。当消费者拒绝或者没有收到消费者请求时,不可以发送商业信息给消费者,从而明确了网络消费者的在法律条例中享有的隐私权。

(3)新《消保法》明确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中包括网络消费者知晓商品情况,有关产品经营者的信息以及服务信息。通过明确风险警示和安全注意事项,可以使消费者的安全交易权得到保障;通过明确民事责任和售后服务,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问题进行解决;通过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交易出现纠纷时,可以及时找到相关责任经营者。

(4)新《消保法》新增了一条关于网络平台运用当中的“先行赔付”的条律规定。解决了网络平台直接监管困难的问题,同时,要求网络平台完善监管和审查的工作,有助于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誉、资质等方面有所了解,从而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在网络交易过程当中,网络平台没有做好审查工作,消费者查不到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所在地址,那么网络平台需要尽到“先行赔付”的有关责任。当网络平台知道经营者通过该平台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而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时,该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加强了对网络消费者的求偿权。

2.法律条规存在的不足之处:

(1)新《消保法》中第二十五条对网络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接收货品之日开始七日之内”。但是,在现实当中,在接收商品日期上存在很大争议,不知是以消费者实际接收之日,还是快递单上的签收日为准。由于代签情况的发生,导致消费者可能在代签以后超过7天才拿到货物,此时如果想退换,该如何解决。与此同时,该法律条规也没有对退回商品的时间进行确定,导致消费者超过7天的期限。因此,对“退货日”和“收货日”进行规定是必要的,否则会造成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侵害。

(2)该法律条规没有对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当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是必要、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允许其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但是有关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通过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了解消费者的个人喜好和有关需求,从而向消费者推荐商品。但作为消费者,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商家或其他人了解。因此,应该控制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掌握范围。

(3)新《消保法》在“三倍赔偿”数额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在网络消费过程当中,许多商品都是比较廉价的,消费者辨别商品的假货以后,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其维权的成本可能比三倍商品的总价还要高很多,使得消费者放弃维护权益的想法。然而在有关后悔权的规定中,含有“不宜退货”字样的商品有很多。部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不强,有时商家给了一定的优惠以后,便会将该商品确认为“不宜退货”商品,使得出现越来越多的“不宜退货”商品。这一现象对消费者执行后悔权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不管是大城市,还是小县城,都需要加强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

(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析

1.有效改进处:

(1)新《办法》扩大了管辖范围,其内容包括规范有关交易网络行为、客体和主体三个方面的内容,同时对互联网提供服务或者进行销售商品的所有经营活动。例如:对服务器进行托管、支付结算、网页设计、网络接入等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作为目的的相关服务。

(2)新《办法》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其中第十条规定解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在交易安全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网店需要遵守“实名制”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组织或者通过工商注册且已经领取到营业执照的法人,需要在经营活动页面的主要位置,以电子链接的方式对有关营业执照的信息进行公示,从而加强了对消费者求偿权和安全交易权的保障。

(3)特别约束第三方交易平臺,对其不正当的经营行为进行打击。近几年,网络交易中出现了众多“刷好评”、“刷销售数量”、恶意“打差评”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网络市场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新《办法》中的第十九条,针对上述不正当行为进行了具体描述,明确了五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相关条款,制定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效地对该类行为进行规范。

2.法律条规存在的不足之处:

(1)新《办法》要求自然人必须在交易平台上公布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虽然保护了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对于经营者在银行的信用情况和有关商品的质量情况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内容。然而,由于经营者不需要将上述信息在其网店上进行公布,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得知想要的信息。

(2)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追究责任,对经营者的打击力度较小,造成经营者责任意识不强的现象。新《办法》中规定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中的经营者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处罚结束后,再对其管理下的经营者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由于工商部门没有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直接处罚,导致其责任意识降低。

三、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网络交易模式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完善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对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网络交易市场的安全保障、网络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存在重大意义。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全面,需要做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

1.强化小额诉讼制度的应用。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购买小额商品的数量居多,由于纠纷涉及的金额较小,诉讼的成本较高,有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护自身权益。《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正式施行,该项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诉讼时间短、程序简单、成本低、符合消费者的意愿等都是该诉讼程序的优点,因此,可以有效地解决小额的网络交易纠纷案件。据相关监测数据显示,大部分的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均不足5000元,所以,网络消费者可以利用小额诉讼程序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扩大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建设。虽然新《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具有的执法管辖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位于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应地区的法院拥有执法管辖权,不一定拥有诉讼管辖权。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针对网络交易纠纷诉讼管辖问题,我国法律必须对其进行特殊规定。将侵权行为所在地、经营者居住地、消费者居住地都设定在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法院的范围之内,使得诉讼管辖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实现,适当提高网络消费者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性。

3.加强检举责任规划范围。新《消保法》还存在不足之处,适用于少数几类特殊的服务和商品。笔者认为,应该适当地在网络交易方面扩大其适用范围。原因在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页面的产品描述、处理过的商品图片、以及商家的信用度来决定该商品是否值得购买。然而,对于高科技产品,由于消费者缺乏有关该商品的专业知识,如果该商品存在一定瑕疵,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发现的,当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存在瑕疵,早就超出退货期限了,加大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由于鉴定费用过高,消费者诉讼的成本也随之提升,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举证责任方面,可以适当倾向于网络消费者,加大网络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二)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机制

1.对消协监管职能进行进一步强化。在传统交易中,消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然而,在网络交易中,需要消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更大的作用。为了达到加快处理网络交易纠纷事件的目的,消协应当建立网络消费者维护权益中心以及在线投诉中心,同时,网络调查、网络监督、网络调解、网络处罚等相关信息处理系统的建立也是不可缺少的。做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消协的紧密联系工作,有助于投诉的转接,从而有效地解决网络纠纷问题。

2.对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目前,在处理网络交易的违法行为时,我国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罚方式不够强硬,一般选用罚款、较低的赔偿等作为处罚的方式,而发达国家选用的是上不封顶的处罚方式,提高违法人员的成本,加强震慑力。为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相关监管职能:(1)由于《办法》和新《消保法》中规定的范围有限,对网络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填补一些针对网络消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是势在必行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别,划分侵权范围,判断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力度,选用刑罚或者赔偿措施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处罚,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区分违法人员的行为是客观意识造成的,还是主观意识造成的。如果是没有意识对消费者造成侵害的,可以适当对其减轻处罚,如果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则应对其加重处罚。(2)扩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打破地域限制,从而创建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来有效解决网络交易管理中的地域模糊性。(3)结合我国目前网络交易的发展状况,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先从典型的侵权行为进行严惩,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后悔权、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障。(4)加强培训执法人员的力度,熟悉有关业务知识,掌握部门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 曹志颖,殷芳利.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研究[J].商,2015(33):231

[2] 许沛东.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5):232

[3] 徐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下对网络等非现场消费形式保护问题的研究[J].经济论坛,2010(3)

[4] 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 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 710000)

(作者简介:杨竞,(1984—),女,山西永济人,汉族,法学硕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多年来从事法学、侦查学教学工作。)

(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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