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的税收法定

2017-03-02 22:29贾康
经济 2017年1期
关键词:良法税制财税

贾康

笔者在此讨论一下“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的财税改革与‘税收法定”。从财税改革、“税收法定”的视角谈3层看法。

第一层面,怎么看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于这样一个概念,习近平总书记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上所阐述的五句话中,已经比较清晰地表明了决策层这个被称为战略方针的基本内涵和逻辑连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在中国改革到了深水区要解决的问题,要形成有效的制度供给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实现现代化的中国梦战略目标。按这样的核心内涵来理解,实际上供给侧改革是在改革的新阶段,要使改革“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而取得实质性推进。

第二层面,财税配套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了全局顶层规划式的部署之后,政治局首先审批通过的是财税配套改革方案。它作为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向上的治理体系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在改革方面发挥对全局的支撑作用。按照中央审批的改革方案,有三大方面的改革任务,即在预算管理改革、税制改革和理顺中央、地方体制关系的改革这三大领域推进。2016年,预算改革总体来说评价应该相对较高,税制改革6项主要任务有一项算是基本可以交代,就是以立军令状的方式于5月1号推出的“营改增”达到全覆盖状态。资源税改革和环境税改革则有明确的推进要求,另外,还有3项税制改革的任务布置现在还在等待中。至于第三方面的体制问题,中央在有一个关于理顺事权的文件,明确了一些指导原则,但到底怎么理顺中央地方整个的体制关系,还有一系列挑战性的问题。

第三层面,“税收法定”取向下的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进步。必须在动态过程中争取形成以“有良法可依”为关键要素的制度供给环境。过去我们大家都已认同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笔者认为“有法可依”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毕竟形式上做得越来越好,但法的质量如何提高?比如宪法已经历几次修正,最新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规定,又预示着现行宪法必须再做一轮修正的可能性进一步提前了。上一轮宪法修正后的表述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最新的文件精神是公私的产权受保护是在一个平台上,那个只有公共财产方面才表述的“神圣”,在严肃的宪法里其实就应该严格地表述为公私财产放在一个平台上都受保护这样一种具体措词。

所以,如何在动态的过程中、在“税收法定”的轨道上,将税制放在整个法治化建设首当其冲的位置,在动态的过程中使中国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具有良法特征,是供给侧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必须抓住的龙头环节,要法治化地形成有效制度供给。有效制度供给当然还需要优化法律服务,特别需要律师界在现代社会里发挥宝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从全社会来讲,法治还必须和德治,和我們整个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相互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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