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

2017-03-05 01:06吴琪
商情 2016年44期
关键词:疑难问题

吴琪

【摘要】历经两年时间,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终出台,并将在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及网络约车新规终于揭开了神秘面纱,网络约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自此得以明确。当前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如何有效解决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纠纷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重点就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经济背景 网络约车 民事案件 疑难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中,滴滴、优步、易到等多个网络约车平台凭借价格低、叫车易、服务好等优势受到消费者追捧。消费者享受到更加便捷的出行服务,网络约车的运营也得到快速发展。作为分享经济背景下新出现的经济形态,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网络约车市场出现各种乱象,民事纠纷不断涌现。

一、案例分析

(一)滴滴专车司机撞人案

滴滴专车司机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将客人送至机场后返回,在途中与17岁的小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小李后座的舅舅苟先生被撞成十级伤残。该车辆系北京安吉第一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罗某由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苟先生将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劳务公司、驾驶员罗某、滴滴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2万余元。肇事司机罗某认为,其车辆是从滴滴公司车管处取到的,每月的租金也交到了滴滴,从运营上讲,该事故应由滴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租车公司认为,车辆在租赁期内一直由承租方滴滴公司占有使用,故滴滴公司作为占有使用人应该赔偿。劳务公司认为,其与滴滴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根据滴滴公司的要求,利用可以派遣劳务的资质,为滴滴派遣专车司机,故滴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认为,其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滴滴公司在网上将用戶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私家车网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

2015年7月2日,李某购买一辆二手车,办理了保险手续。李某在多个网络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跑快车、专车业务。一个月下来,李某载客20余次。同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出行平台与顾某联系,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接到顾某后,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有个大坑,连人带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估价,车辆维修费用约为10万元,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私家车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拒绝理赔。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用。

前述两个案例反映了网络约车在民事领域的突出问题,案例一是关于网络约车交易模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的问题,案例二是关于网络约车中保险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互联网+交通”的分享经济背景下如何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规范网络约车秩序,亟需理论和实务界予以厘清。

二、网络约车分享经济平台的法律问题

(一)问责机制不健全

首先是乘客和司机之间的矛盾。纵观网络预约车上市后近些年的报道情况,网约车司机涉嫌杀人案、强奸案、敲诈案等案件屡见不鲜。网约车的资质和网约车的保险是否齐全,开车人是否有合法驾驶资质和足够驾驶经验会对乘客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网约车一旦出现事故,造成乘客或第三方损害时,赔偿主体怎么确定,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怎么划分等,都将成为难题。

其次是网约车和政府管理之间的矛盾。一些车主李代桃僵、部分车辆资质偷梁换柱、大量外地车辆无序涌入,已经对城市交通产生了负面影响。《2015年度全国违章数据报告》显示,全国有12%的车主都曾有过违章行为,其中江苏省、北京市、山东省是违章人数最多的三大地区。网约车一旦违法,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亟待解决。

(二)税务征收方面的问题

首先,分享经济的税种不明确。在分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纳税主体很多时候是二重性特征,即它既有甲种纳税主体的特征又有乙种纳税主体的特征,这就有可能造成对应的税种边界模糊。如Uber的专车司机80%是自带车辆兼职专车司机,司机的所得究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使得分享经济的所得性质划分面临选择困难。

再者,在分享经济商业模式中,服务提供方基本没有进行过税务登记,因此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测算,目前主流交通分享平台接入平台汽车数量逾千万,占全国汽车总量6.5%以上。而车辆所有人接入分享经济平台仅仅只需要在分享经济平台进行简单的注册和登记即可提供服务盈利而不需要作为个税缴纳主体去税务机关登记,因此,即使满足了个税的起征要求,没有经过登记的纳税主体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税务机关想对此进行征税有很大的难度。

(三)内部管理模式有待改进

分享经济平台是依赖互联网发展起来的,而且将会顺应时代潮流、长足发展。以滴滴打车公司为例,其管理模式相当自由,给予司机相当大的营业空间。由于极速的公司扩张以及业务线扩张,滴滴新进人员的能力良莠不齐,会导致对研发体系构建有一定影响,当然这也属于创业公司快速扩张阶段的通病。而且加入滴滴公司只需要具备相应的驾车资历并完成在线学习即可,并没有系统的培训,容易产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司机私自议价、个别司机刷单套取补助等情况,P2P租车也面临着车辆损失甚至被恶意抵押等风险。

随着该类平台的不断扩张,参与人数也不断增长,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施加社会责任和法律规制,改进内部管理模式,分享经济公司很有可能在巨大的利润支配下偏离社会,甚至突破法律底线。

三、规范网络约车的对策和建议

网络约车是“互联网+交通”的具体体现,属于新兴事物,需要发挥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规范网络约车秩序。

(一)加强对网络约车的立法

我国对网约车是否属于“黑车”、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仍处于争论之中。深圳市国信办、公安局、交委等多部门在2016年6月约谈网络约车平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于私家车从事滴滴快车业务的行为认定为构成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处罚并无不当。上海市交通委于2016年5月批复同意海博出租汽车公司从事网络约租车经营。

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出台关于网络约车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网络约车的合法性,确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清单,设立网络约车运行规则,规范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应的牌照、安全、价格控制、隐私保护等制度,规范网絡约车行为,促进网络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网络约车的执法

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出台之际,行政部门要借鉴伦敦开放包容的监管理念,保持出租行业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状态。一方面,要规范交通运输秩序,打击各类不文明、不规范的网络约车行为;另一方面,要合理约束行政权力边界,树立互联网思维,防止将网络约车套入既有的监管体系。要研究符合网络约车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模式,尝试设定开放的准入标准和价格控制,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建议工信、交通、公安、保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机制,构建协同处理网络约车事件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索新型的监管机制。

(三)建立网络约车配套机制

要健全网络约车保险制度,建立网络约车平台保险准入制度、合理设计保险险种,科学确定保险费率,防控网络约车安全风险。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网络约车平台评价体系,对于网络约车软件的技术标准、市场规范、出租汽车的服务标准、运营规范等都可以交由行业组织来制定和管理,通过网络约车平台自治组织促进网络约车秩序的规范。

四、结论

网络约车软件是社会化网络时代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互相融合的产物。网络约车对于化解“潮汐交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目前尚处于野蛮生长期。合理配置网络约车平台、租车公司、劳务公司、保险公司、乘客、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新型网络约车秩序,需要立法、司法、执法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荣朝和,王学成.厘清网约车性质推进出租车监管改革[J].综合运输,2016,01.

[2]孙亚杰.网约车违约问题研究[J].商,2016,08.

[3]张晓丹.网约车与出租车冲突背景下网约车的发展路向——以西安市出租车罢工抗议为例[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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