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道德解读的必要性探源

2017-03-07 09:10宣南安吕祯祯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依宪治国宪法

宣南安 吕祯祯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广东 廉江 524400)

依宪治国道德解读的必要性探源

宣南安 吕祯祯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广东 廉江 524400)

人们在讨论依宪治国的时候应该将焦点放在如何使社会自下而上地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依赖政府与公权力。这就意味着依宪治国离不开对宪法的道德解读。只有通过将法治的思维方式从社会个体拓展到社会群体,从而让社会自身充满活力,才能把法治国家建设融入贴近现实生活的社会之中。对宪法的道德解读不仅是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体现,也是对我国之前“法治中国”表述进行解读和理解法治具体化的思维过程。

宪法; 道德; 解读

道德解读将政治道德以自有的方式引入宪法的核心,但是政治道德注定具有非确定性和争议性。“道德解读的观点是:所有的人,包括法官、律师以及普通公民,皆基于这样的一种共识来解释和适用抽象的法律条文。那就是,这些抽象条文在政治公德性和公正性方面诉诸道德原则。”[1]1在罗纳德·德沃金看来,贯彻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的特定方法的解读可以被称为道德解读。而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角度来看,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就是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范式的群众路线,更多的是讲究公民对宪法运行在道德层面的理解以及思考的过程。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制度中,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这种权威性。而在构建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思维模式中离不开对宪法的道德解读。这“意味着政府应受制于宪法”[2]11。道德解读不仅有助于我们识别和解释重大问题,包括政治问题以及社会问题,甚至可以涉及经济改革问题,而且更有助于认识那些宪法解释上更为细微的差异。虽然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在实践中将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条文依据,但在法理意义上并不妨碍宪法成为判决的条文依据。因此,探讨对中国宪法的道德解读是非常有意义的。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立场和方法分析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更是一种科学的分析问题的思维。

从法治与改革的角度来看,道德解读是要求立法者对宪法的道德原则给出一个最合适的定义,而这一个特殊含义的定义应该符合中国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承。 对宪法的道德理解是一种宪法本质意旨的理论,而不是说论证非要他人对宪法解读的观点必须被接受的理论。同样,中国宪法的发展也必须经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历程。对宪法的道德解读也意味着公民运用宪法,也是依宪治国在公民社会产生实效的关键点。更多时候是为了达到一种现实意义,那就是让宪法在说最后一句话的地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是所谓的“宪法有所作为才有权威”。依宪治国的实施离不开人们充分认识宪法到底能具体有效地给公众带来什么,更重要的是这种实惠应该是不但可以预测并且还可以用价值尺度来衡量。同样,依宪治国也是一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过程。这里所讲的“实践”可以认为就是对宪法的道德解读。只有道德解读了,社会中各阶层以及每个公民才能自然而然地成为这个法治实践的中坚力量。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依宪治国进行道德解读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和分析。

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从宪法运行实证分析角度来讲,宪法道德解读的本质在于找到完满无憾的法律结局。正如“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样[3]176。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法就是人民自由圣经的典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应成为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之帆,公众应该从这帆中体悟和把握其所溢满的法治信仰和法治勇气,而这种信仰和勇气则是在改革前进中的中国以及国民的精神向导。依宪治国道德解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一条重要政治原则,这不仅仅是法理上的依据,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宪法的道德解读与政治信仰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对于宪法和法律忠诚,那么我们应该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作出对于宪法与时俱进的道德解读。一种宪法的道德解读方式可以反映一种道德立场,这种道德立场就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条件之下,其需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政治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社会主义国家形态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当这种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时则属于特有上层建筑,那么必然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显然,这也是一种人民民主政治。而宪法就是将这种人民民主政治固定下来。“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4]必然涉及对宪法的道德解读。所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宪治国,也是宪法道德解读出政治信仰的体现。这种政治信仰也是一种从文化范畴升华到理性主义的过程。这与西方的宪政文化有所不同。因为西方是“发展而成的传统,其特有的认识论和自然法哲学不但影响了当代西方所有的政治信仰,而且主导了西方的民主、法律和宪政文化。几乎所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都是理性主义或近理性主义的”[5]1-2。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时,马克思写道:“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3]289社会主义的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宪法固定下来,而依宪治国就是将人民当家做主运用到治国的方略中去。人民当家作主从宪法角度来看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公民权利命运有多不堪,那么法治就有多受伤。”显然,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更多体现出的是对人民当家作主寻找理依据以及论证过程,其所强调的是国家的各个方面的管理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最高标准。人民总是“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6],这体现人民对当家作主的实施的期望和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依宪治国执政合理的事由,这主要是指执政党在处理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必须遵守宪法,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其所强调的是政党的执政行为和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范围内进行。这种强调也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出发点的范畴是不能超越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范围,所以对宪法的道德解读也是一种防止出现违宪的预防机制。

二、为违宪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提供一种新途径

宪法是构建法治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实施对于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水平和状况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水平。而目前影响宪法实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是宪法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违宪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因为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虽然宪法已经规定了宪法监督机制,并且将监督的职责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关键是如何才能让宪法监督制度运转起来。因为“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7]。要使宪法监督制度运转起来就很有必要引进依宪治国道德解读。这样就可以使宪法监督制度运转起来从而能够为处于改革深水区的社会范畴提供力所能及的动力支持。另一个因素是,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权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但这一职责30多年来未有效行使,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没有专门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这个时候,依宪治国道德解读可以在现有的特殊情况之下起到弥补这个空缺的作用,至少也能起到促进依宪治国在法律上应有的效果。因为专业法律人士特别是律师和法官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本能地感觉到,只有借助宪法的道德解读判断,才能在具体案件中把宪法的抽象要求付诸实现。对一名法官来说,公开接受对宪法的道德解读也是一种对宪法在实践中运用的理解策略,这一点是极其有革命性的。因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宪法实施又少不了对宪法的解读,宪法的解读就是依宪治国道德解读的体现。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为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过程的反映,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也是一种唯物辩证价值的判断过程。因为过去我们认为“我们对于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不结合这些事实和过程去加以阐明,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8]548。当面对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越权或者滥用权力的时候,我们应主要关注应当设置的责任机制和为公民提供的救济手段。马克思对宪法的评论就是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可见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其他部门法产生限制作用,同时也为其他部门法在实践运用上寻找合理依据和为未来部门法奠定合理的基础。 因此,从广义上对宪法与法治国家理解的一致性来看,依宪治国道德解读是通往违宪问题得到及时纠正的最好桥梁。对于违宪问题的预防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的中心点,失去认真对待权利的态度,那么法治也就偏离了依宪治国应有的轨道,更无从谈法治是权力规制之治。

三、促进政府认真对待权力

在培养国家机关的宪法意识和保障公民的宪法意识方面,国家权力机关首当其冲。国家权力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宪政立法,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自身宪法意识的培养,在立法过程中注意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不要违反宪法,努力把握自身权力的宪法界限而不可逾越。再者,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起点应该强调在宪法框架之下不断完善权利保障体系。对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就是思考和判断在目前面临社会和政治经济改革进入利害阶段之中的国家法治和法治地方化建设发展水平,因此,必须要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对待权力这个环节点。正如德沃金所言“认真看待权力”。这里所讲的认真就是不同阶层都必须达成共识对依宪治国进行道德解读。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社会各界在法治方面该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发展状况的问题上存在那么多分歧的原因。其实说到底就是一个要不要对依宪治国进行一个既有共识又有前沿性的道德解读,当然也是认真对待权力的问题。权利意味着特定法律当事人甚至其他公民个体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行为的一个选择和处分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依宪治国的必经之路。

因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改革路线是以实现依法治国为总目标,它的根本途径和根本动力在于全面深化改革。从中国社会的历史经验来看,依宪治国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改革开放的国家法治实践经验表明,中国要实施法治是中国转型发展时期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体现。可以说,这种法治意义上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也就是公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充分自信,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自信的综合体现。值得肯定的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在主观层面最好的体现就是依宪治国道德解读。“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9]38所以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依宪治国道德解读能引导人们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判断。当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依宪治国道德解读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其所负载的社会核心价值、法治内在精神、法治基本理念,就可以为规则社会中的个体行为和应有的社会生活提供指导,从而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平稳有序推进。当前进行的改革和法治之间既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紧张关系,也存在相互协调的促进关系。 因此,要从制度上和逻辑上走出改革与法治之间紧张关系的怪圈,关键是要解决法治的权威问题。如果要通过改革树立新法治的权威,而新法治的或者说是宪法的权威一旦确立下来以后,就应当保持这富有群众基础的权威,这时候自然会用法治来保护改革成果,使得改革控制在法治的范围内。而宪法就是这种权威最根本最有底气的保障,这种权威理应为每个公民以及组织所信服,这种信服则是离不开道德上的认识和分析,因为权力应当是可以被预见的。不管国内法治实践还是国外法治实践都证明其是合理和适用于限制政府在恣意运用权力。其他国家例如英国法也对法律确定性原则的子原则合法预期原则作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创新,可以说合法预期原则是对法律确定性原则的扩张。在政府的行政执法中除非存在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否则政府的措施不得侵犯任何公民和法人的合法预期。作为一项解释原则,合法预期原则具有防止政府在对待公民权利时采取的措施产生溯及既往效力的作用。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这也符合人们的心里期望。人们一直把“人民有预期地运用权利安排自己的生活,清楚了解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为一项法治基本原则。这为宪法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权力滥用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可以限制政府作为某些事项的决定者,在没有进行正当的征求意见或充分说明理由时,将一些行政法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变更为不利后果的内容,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体现。因此,对依宪治国进行道德解读可以令这种权威有延续的确定性,从而推动改革进程;同时也可以为依宪治国在传统文化中的品级定位打下重要的基础。

四、宪法文化的要求

中国传统文化社会中的自然人,有着自己独特的自我与外界相区分的边界,但是在“中国儒法分合流之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之下,它不同于西方人独立式和自足式的自我 ”[10]。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面临经济改革以及社会转型的国家,现行宪法框架之下推进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就是不断地将一项又一项大大小小的公民权利在现实中实施和给予保障。 公民权利的实现是一种法治实践的魅力所在。法治的魅力来自依宪治国的运用的自信。因为“法治的真正魅力不是来自于其规范意义,而是源自其文化意义”[11]。而相对于处于改革时期中任何一种价值观或知识的普适性,不但与产生它的文化优越性无关,而且与它是否具有普遍本质的问题无关,甚至与它是否正确也无必然关联。因为普适性指的是一个事实,而不是思想的内在特征[12]。普适性也是文化意义上的解释。文化的形成离不开价值观,而任何一种主流的价值观在其实施的范围内都有普适性,但普适性并不等于一种模式对任何拥有具体国情的国家都适用。

“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所有非西方国家通过移植现代西方模式到本国,确立了自己的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西方式的宪法实际上已盛行于世界。”[13]68但这不意味着西方式的宪法文化会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宪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这与西方式的宪法有着本质区别。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角度来看,中国宪法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也是工人阶级文化在法律上的转化。另外,文化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分不开的。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取得了让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在法治层面来看,很少有人真正从宪法文化角度对现代意识以及公民意识进行反思甚至矫正。我们不缺乏宪法条文的严谨性以及适用情况,但我们缺乏对宪法解读的思维。宪法思维的运用关键在于厘清现代和法治以及公民这三者的关系。更多时候,危机意识和民主意识就是我们换位思考思维的立足点。这不仅仅是人性关怀的体现,更是我们所讲究的涉及“儒学的意向性思维在其修身立命之说和人伦纲常之学的构建过程中,其中虽不乏对宪政有所裨益之论,但是它之于我国宪政文化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推崇经注文化”[14]。从中不难发现,我们潜意识里是以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角度来解读何为宪法精髓,即所谓依宪。我们并不缺少技术层面对一些法律概念的解读技巧,我们缺的是以现代精神去解读宪法精髓。现代精神就是一种在传统文化中进行本质的冲击和突破,形成一种超越传统文化中的品级定位。所谓品级定位是指在壳体结构确立的分系统的基础上,把每个分系统依主观标准分成等次[15]158。品级定位与公民以及社会的主观意识有很大联系。虽然现代社会的国家可以通过国家层面的教育以及文化事业完成现代公民必备的精神以及意识,但中国是一个有传统文化以及悠久封建历史,甚至在现行阶段依然很有市场的贤人之治的人治思想观念等包袱沉重的国度。同时在依宪治国的社会范畴内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就是,中华文化的自信与现代国家的社会文明之间的摩擦。这样就会使得大到国家层面,小到个人层面的公民都在整体上深陷一种矛盾,那就是如何对待本民族一些在民间很有市场的传统思想,还有就是如何处理发源于西方的民主思想和模式。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是将这些问题类型化地解决。虽然说儒家思想可以说是中华文化的经典代表,儒家讲究人之初,性本善,但民主思想却认为人就是一个拥有极端欲望的动物,必须对其进行规制,这样人与人之间才有善良可言。中国的儒家思想的善与现代宪法要求的良法之治有着共同之处。可以说“儒家传统基本上一直满足于这样一种形成中国民族性的叙述:它似乎不依赖任何一种关于世界根源的思辨,这就是说,儒家传统不需要从某种超越的根源寻找一种最初的开始”[16]。因此,依宪治国道德解读是有利于宪法文化形成的。因为没有什么比公民乃至社会各阶层通过根本大法在道德层面的解读和运用更有利于宪法文化对社会文化产生积极的影响。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理念是人们对宪法运用所带来的高级物质成果的理性再认识。

五、强化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公民意识

依宪治国道德解读最具有必要性的就是对小政府大社会现代公民意识的强化。因为“我们生活在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文化中,而对中华文化本身至今还缺乏实事求是的系统知识,我们的社会生活还处在由之的状态,没有达到知之的境界。同时,我们的生活本身已经进入一个世界性的文化转型期,难免使人陷入困惑的境地”[17],这种世界性的文化转型是需要以现代公民意识做桥梁,沟通不同时代以及不同区域的文化融合与进步。从政治学角度来探讨,公民意识是文明社会意识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现代公民意识是进入公民社会的前提,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内驱力。“人类在19世纪推翻专制政府,争取民主宪政运动时,所要致力的,是由国家获得自由权以及财产权以及平等权,其认为人民只要能够摆脱专制政府予之的束缚,个人即可凭藉自己的能力及努力成果获得生存之资,就愈能保障个人的幸福。”[18]65最明显的就是当公民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就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是否符合公共性质进行了道德和法理上的思考甚至监督。同样,如果身为某一法律关系之外的旁观者的时候,即使是侧身对公共领域,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依然可以起到促使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在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语境之下的公民意识第一要义应该是特显“公共利益”,而不是更多倾向于“私人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是为了更好维护每个人集合起来的私权利。 但问题是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东方古老大国,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处于封建社会的文化氛围之中,特别是受儒法分合流之下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这会导致中国国民对于文化自信都脱离不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子。 中国以往社会讲究的是君臣之间的力量对比以及如何平衡,这种平衡思想的传承力量不容轻视。因此,有人认为百姓仅仅有看的份儿没有参与的份儿。这种看法对于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是十分不利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把传统文化语境之下的百姓等同于现代公民的概念。如果从词源来看待这个问题,中国从百姓这一概念分离出公民是有历史渊源的。清末的梁启超从对西方的法律以及政治文化体制等方面引进公民的划分,梁启超认为可以以国家为基本标准对其管辖范围的人定义为国民,并且认为国民与部民在划分上是相对而言的。民族国家的主体是国民。梁启超在其著作《新民说》中写道:“人群之初级也,有部民而无国民。由部民而进为国民,此文野所由分也。部民与国民之异安在?曰:群族而居,自成风俗者,谓之部民。有国家思想,能自布政治者,谓之国民。天下未有无国民而可以成国者也。”[19]116在此处,梁启超是把国民与公民在内涵上等同起来。这也是中国社科文人比较早地对公民的研究表述之一。从公民概念开始到本质到其外延的界定等这些内容被引入中国到现在最多不过是一百年出头而已。现代公民意识在社会文化的认同特别是法治文化层面的认同更是近年来的事情。可以看出“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需要从批判的怀疑主义转向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率和公民精神两个方面加以建构”[20]。在这里所讨论的公民意识更多是侧重公共性这一特点。可以说公共性决定公民意识在现代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从宪法宗旨的角度来看,宪法为保障公民权利而生,“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1]50。因此,对依宪治国进行道德解读就是在伦理上说通了为何解除对权利的束缚,换句话说就是减少权力不应有的干涉。因为与“老百姓”这个封建概念相对应的是现代政治文明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在现代政治语境之下的公民可以被界定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从法律层面来看,公民就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把我们的自由和权利规定得清清楚楚,这些自由和权利就是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我们都有,因此我们是公民。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就是一种公民意识的集合体。“只有公民行动起来,并以理性取代冲动,才能参与到社会管理过程之中,才能将公民权利转变为主体统治权力。”[22]10因此,依宪治国道德解读就是不断重复对公民意识的强化。

法治中国的建设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将法治思维的切入点从社会开始,而不是一开始就将切入点放在国家大框架的层面。只有通过将法治的思维方式从社会个体拓展到社会群体从而让社会自身充满活力,这样才能够把法治国家建设融入现实生活之中。如果按照对依宪治国解读是具有必要性的这个思路,那么我国法治建设的着力点,理应还是在社会大众层面和公众对依宪治国解读中寻找依宪的合理理由。毕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更多影响到人们思维方式的是对利益的协调。而利益协调最快速并直接见效的就是法律这一调节手段。但要让人们内心信服和形成自觉成为维护某一种社会秩序的力量,那么缺少不了对事物存在必要性的解读。这种解读在依宪治国层面就是一种道德解读,寻求的是内心信服的合理根据。若要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最终离不开对依宪治国的道德解读。

[1]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2] [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许崇德. 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的历程[J].中国法学,1994(5):20-34.

[5] [英]迈克尔·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M].张汝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6] [美]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J].刘慈忠,译.学侣,校.环球法律评论,1992(2):10-15.

[7]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宣南安.探析儒法分合流之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J].法制与社会,2015(3):1-2.

[11] 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3-5.

[12] 赵敦华.为普遍主义辩护——兼评中国文化特殊主要思潮[J].学术月刊,2007(5):30-36.

[13]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强世功,等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4] 张千帆.中国宪政文化与制度建构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6):20-34.

[15] 张淑芳.宪法运作的实证分析[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

[16] 郝大维,安乐哲.汉哲学思维的文化探源[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

[17] 费孝通. 中华文化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J].文艺研究,1999(1):1-2.

[18]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19] 梁启超. 新民说[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0] [美]斯蒂芬·L·埃尔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M].周叶谦,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21] 列宁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2] [美]卡尔·科恩.论民主[M].轰崇信,朱秀贤,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8.

编辑:刘小明

2017-01-07

2014年度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课题“职业院校教师职教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GDJY-2014-B-b269)

宣南安(1987—),男,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吕祯祯(1989—),女,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

猜你喜欢
依宪治国宪法
排列问题中的顺序处理
巍治国艺术作品欣赏
宪法伴我们成长
《宪法伴我们成长》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推进依宪治国的目标与途径
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可行性
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可行性
依宪执政关键何在
略论古齐国的治国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