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审查制度的重构
祝婧婧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申诉的审查在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申诉难、申诉审查乱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申诉审查制度包含四个问题: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审查效力。申诉审查的管辖法院不应和因其他途径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管辖法院不同。审查内容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遵循重点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引入听证程序,并对申诉应当作出次数限制。
聂树斌案;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审查;审查程序
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刑事裁判终局性的冲击,它体现了我国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博弈中作出的选择——即重视实体正义,而牺牲了程序正义。在聂树斌案中,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申诉审查,以确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听证会使申诉审查程序更加透明,也使聂树斌案获得了更加广泛的关注。然而,在立法层面,申诉审查的具体程序亟待规范,否则,没有对应的程序,制度保障只是一纸空文。
经过一审、二审,死刑案件还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审判监督程序成为了当事人实现改判愿望的最后一根救命草,因此申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