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9起新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

2017-03-08 18:16
粮食与饲料工业 2017年10期
关键词:储备粮法律责任资格

2017-09-29起新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

近日,国家粮食局网站公布了新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办法》包括总则、资格条件、资格申请和认定、监督检查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27条,自2017-09-29起施行。原《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与2004年底开始实施的原《办法》比对,新的《办法》在“资格条件”、“资格申请和认定”、“法律责任”等多个章节都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内容更加详细和规范。

《办法》明确了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11条基本条件,如强调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仓房(植物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设施设备;简易储粮设施不得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近两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的,不得再次申请代储资格。

在“资格申请和认定”环节,原规定中申报企业需要书面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改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简化了企业申报流程。

在“法律责任”部分,在“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这一条款中,增加了“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储中央储备粮的,或在一个资格有效期内承储中央储备粮未满一个轮换周期拒绝继续承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项。

(摘自LYSCB,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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