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2017-03-11 05:24王璐瑶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专项基金交强险豪车

王璐瑶

摘 要 当发生豪车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时,肇事者无力承担巨额赔款是当前一个热门的社会问题。肇事者该承担多少责任,无力赔付时由谁来弥补豪车车主的损失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一些学者已经对该问题发表了观点,本文在结合当前立法现状以及外国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学者的观点,对“豪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豪车 损害赔偿 专项基金 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07

近年来,“天价豪车案”屡见不鲜,不少车主因碰撞了豪车而需赔付巨额赔款,甚至会倾家荡产,无力赔付。碰撞豪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频频发生,这种赔偿对于普通车主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无力赔偿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那么当发生了普通车碰撞豪车无力赔付的问题时,普通车的车主是否应当全额赔付?普通车的车主又如何来解决无力支付这一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一社会现状,结合当前我国的立法以及外国的立法实践,在巨额赔偿的解决措施上予以探析。

一、“天价豪车案”频发的缘由

一辆豪车,其维护和修理费用必然也是十分高昂,普通车车主必然会承担巨额的赔偿,这一方面是车主自身不遵守交通事故引起的,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当前的立法和社会保障机制仍不够完善,公民的投保意识较为薄弱。

(一) 交强责任限额低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当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保险公司对于财产损失的限额仅为2000元,2000元的责任限额标准对于普通车没太大的问题,但是对于豪车的赔付,却微不足道。我国交强险规定的责任限额过低,导致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无济于事。这使我国的交强险难以发挥其作用。但是,责任限额低也是有一定原因的,首先,保险费率低。一般家庭自用车一年的交强险保险费在1000元左右,所以相比较而言,赔付的金额不算太低。其次,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现有汽车总量大,交通事故更是频发,这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实则较高。所以,结合我国现在阶段的情况,虽然责任限额较发达国家过低,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是存在合理性的。但是在今后的发展中,责任限额需要做适当的调整。

(二) 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一种任意性保险,当事人可以选择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相较于交强险赔偿的数额较高,分为多个档次。但是,作为一种任意性保险,尤其是在交强险出台之后,很少有车主会选择第三者责任险,并且要想得到较高的赔偿额,所缴纳的保险费也相应过高。其次,碰撞豪车的概率较低,车主即使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也不会选择过高的赔偿等级。再者,《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规定了许多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所以该保险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公众投保意识不高

就目前的情况看,许多人对保险持一种排斥的态度,如果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保险费相较而言是一笔负担。如果交强险也变成任意性保险,那么很多人甚至不会投保。从固有观念来看,无论是何种险种,公众都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对于保险公司的推销持排斥的态度,这导致保险市场在我国不是很活跃。所以,提高公众的投保意识,重点还在于让公众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摒弃固有的排斥观念。

(四)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低

保险公司在车险方面同样“放不开手”,一方面赔付额不高,另一方面是保险费率过高。原因就在于交通事故频发,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过高,使得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难以维持较高的赔付额,所以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设计上可能会提高相应的保险费率,减少一定的赔付额。但是完全由保险公司的力量来解决“天价赔偿”也较为困难,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相应的引导,如果政府能对保险公司给予更多支持,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上就可以给公众提供更多的福利。

二、普通车主的赔偿额问题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针对巨额的赔偿额,普通车车主是否需要全额赔付,还是设置一个责任限额,仅仅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一定的额度内赔偿。首先,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由普通车车主赔偿巨额的赔款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利于社会的公平,豪车车主理因多负担一些。其次,这可能会加重公众的仇富心理。同样的毁坏程度,不一样的车却不一样的赔偿价格,并且人员伤亡的赔偿额可能还没有豪车的赔偿额高,这显然会引发社会的仇富心理。再者,從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很多法律条款都更侧重保护弱者的权益,比如对消费者、劳动者、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而这恰恰正是公平的体现。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而不是形式上的公平,因此,普通车车主相对于豪车车主就是弱者,应当给予一种倾斜性的保护。最后,从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来看,造成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在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普通车主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很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需要设立责任限额,防止普通车车主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全额赔偿。首先,无论是根据《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造成他人所有物的毁损,都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来承担责任。如果不按实际赔偿额赔偿,豪车车主的损失由谁来弥补?这不仅不公平,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既然普通车车主违反了交通规则,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设立一个责任限额就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纵容。再者,如果无需全额赔偿。普通车车主可能会故意擦碰豪车,这将引发社会的道德风险。

笔者的观点是,豪车车主的损害应得到全额赔偿,但是赔偿款不应当全部由普通车车主来负担,而需要先由保险公司来赔付、不足部分由普通车车主在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再由政府专项基金支持。这样,一方面能够使豪车车主的实际损害得到全额的赔偿,弥补其相应的损失,在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普通车车主的权益,防止其因无力赔付而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达到真正的社会公平。

三、巨额赔偿的解决措施

与豪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可能是普通机动车车主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是非机动车车主引发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除非机动车车主故意,对机动车车主实行无过错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的限额上予以减轻。所以,豪车的巨额赔偿问题主要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因为一方面非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害较小,主要为剐蹭,另一方面非機动车车主承担责任的数额较低。所以,针对非机动车主与豪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在此不做论述,参照普通车的解决措施予以解决。而对于普通车无力支付高昂赔偿数额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赔付。

(一)第一顺序:保险公司赔付

1.完善现有车险体系:

(1)在交强险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的从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过低。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提高责任限额,并且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付中,实施多层级的赔付数额,而不是单一的2000元的赔偿数额。针对对方车辆的价款实施不同等级的赔付额,可以事先设立一个基本的单位赔付额,根据对方车辆的价款乘以单位赔付额来计算总赔付额。这样可以使普通车车主撞上豪车时,得到更多的交强险赔款,也结合了不同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况,实施更为合理的赔偿数额。

(2)在第三者责任险上,日本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险,但是结合我国当前的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已经实施交强险这一现状来看,暂时不适宜实施强制性的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国家应当鼓励车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更多的优惠待遇促使有购买能力的车主购买此险种。

2.开发豪车险险种:

美国在针对豪车碰撞这一问题上,“无保险和保险不足驾驶人保险”,该险种是指如果肇事者车主无保险、或者保额小、或者逃逸,受害者可以通过此险种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充足赔偿。这种保险使车主不仅可以从肇事者的保险中得到赔偿,也从自己的保险中得到了赔偿,形成了一种双向的保障。因此,我国也可以在借鉴美国的经验上实行一种“豪车险”的新型险种。但是对于该险种实行任意性保险还是强制性保险的模式上,笔者建议,实行强制性保险和任意性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对于在相应数额以上的车辆,强制性地购买“豪车险”,在限额以下的车主可以选择购买。因为,当车主购买豪车时,给大多数车主带来的可能是一种风险,所以豪车车主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其次,这些保险费对于豪车车主来说也不会构成相应的负担。最后,从国家对奢侈品征收更多的消费税的角度看,豪车车主也理应多纳“豪车险”,来防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第二顺序:普通车主在限额内赔付

当保险公司赔付完后,如果保险金额任仍然不足以抵偿所有的赔偿款,这时就需要普通车车主自己赔付。因为,造成的巨额赔款归根结底还是普通车车主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如果全部由他人赔偿,则不能发挥法律的惩罚性作用,所以普通车车主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个人的赔付能力有限,完全由其个人承担不合理的,普通车车主还可能因赔付能力不足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需要设立一个合理的责任限额,车主仅在该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既可以惩罚其违法行为,也可以避免车主承担过多的不利后果。

(三)第三顺序:设立交通事故专项基金

最后仍然不足以支持的部分,可以通过专项基金来弥补。香港就设立到了“第一基金”,受害者像该基金申请补偿。但是设立专项基金需要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笔者认为专项基金可以来源于车主、保险公司、和政府税收补贴三个部分。车主在购买车辆时需要缴纳一定的附加基金,保险公司在需要每年缴纳一定的资金。当然,最重要的还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政府可以从收缴的车船税中划拨部分资金来支持该项基金的建设。

四、结语

豪车碰撞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主要还是需要立法加以规制。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豪车交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相关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但是近些年来,“天价赔偿案”却频频发生,当前我们需要在完善自己的立法上,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创设一些新的项目,逐渐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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