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旭 辉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 200042)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案件的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大多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是将关于该类协议的纠纷纳入到民事诉讼当中去审理,虽然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将“房屋拆迁管理”和“行政合同”都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房屋征收合同的案件,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为主。笔者在北大法宝上以“房屋征收补偿合同”进行全文精确搜索,审结时间界定在2015年5月以前*因为本文主要是想了解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该类行政协议案件在审理思路上如何运用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在搜索时将时间界定在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前。,得出的结果是民事案件163件,行政案件10件。纵观这10个案件其实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没有太紧密的关系,其实质还是对于行政行为的起诉。其余163件均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接下来,笔者试图通过梳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有关行政协议相关案例,归纳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征收补偿这类行政协议案件的民事法律规范适用问题的做法,希望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发现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为以后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程序的更加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笔者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上进行标题精确搜索,总共有72件案件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