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能没有“家”的位置

2017-03-13 18:19:50范忠信
南都周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家”作为每个个体在进入人类社会后遇到的第一个团体,法律上不特别正视是不行的。

传统中国最重视“家”。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先于国,重于国。孔子讲,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们其实都是在强调这一核心价值,因为“民”是以“家”的方式营生的。

但我们很多人,经过全盘反传统的影响,对家产生了一种根本不信任感,认为家是封建主义的最后藏污纳垢之所。现在民法承认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法人。在法人中,“家”的形态,除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此外所有以亲属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组织,我们都是不承认的。这其实是与国情民俗很不洽的。

其实,“家”作为每个个体在进入人类社会后遇到的第一个团体,法律上不特别正视是不行的。除了“两户”之外,家在其他场合能不能待如法人?再进一步,在传统中国扮演重要角色的宗亲组织、信众组织、乡约组织、慈善合会、融资合会等在今天的变相形态,能不能赋予它一个法律上的拟制人格或民事主体资格?

很多人说民法典编纂要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我想是否重视“家”和民间自发组织的民法定位就是一个检验。有学者提议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中直接将“自然人”“家”“法人”三者并立,是有一定道理的。或者可以用一个“准法人”或“类法人”概念,将家户、宗亲组织、私人合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统统包括在内。

家有家长,每个朝代的法律里都有家长,今天的日本、韩国、台湾等地区的民法也有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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