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帮助行为及其过当

2017-03-13 14:49:17马荣春
东方法学 2017年2期

马荣春

内容摘要:中立帮助行为由起因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确立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可罚性观念,须清除“赋予阻止犯罪义务”和“泛自由论”的理论障碍。中立帮助行为过当是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的结合体,而主观过当与客观过当分别体现为中立帮助行为过当与关联犯罪的“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中立帮助行为过当的刑事责任类型包括“正犯化”和“共犯化”,而“共犯化”又包括帮助犯化即从犯化,甚至正犯化和主犯化。由于有着“正当性基因”,故对中立帮助行为过当应实行“紧缩的刑事政策”,即将中立帮助行为过当的刑事处罚限定在关联犯罪侵犯国家安全、国防利益、军事职责、公共安全和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法益的场合。

关键词:中立帮助行为 有责性阻却事由 关联犯罪 心理因果性 物理因果性

引言

《刑法修正案(九)》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意味着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已经得到了刑事立法的正式确认,但此问题仍需进一步讨论,而《刑法修正案(九)》无疑提供了进一步讨论的契机。在《刑法修正案(九)》颁行前,中国刑法学理论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的关注,只是个别专著性讨论和帮助犯理论的顺带涉及。而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又重被理论关注。可以想见,随着科技和经济发展所推动的社会生活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和复杂化,中立帮助行为越发普遍化和复杂化,其可罚性问题必将越来越受到刑法学理论的关注,并使得中立帮助行为的传统理论在不断自我匡正和澄清之中走向完善乃至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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