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跃军
内容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早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许多问题还未解决。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国家专门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选择。救助对象应限于个体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法益,包括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同时,立法应区分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分别规定救助的积极条件;分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和国家减少支付救助金或不予支付一部分救助金两种情形,分别规定救助的消极条件。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模式,但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救助数额的确定应体现救助的抚慰性、救济性和保障性特征。此外,还要适当借鉴韩国、日本等做法,进一步完善救助程序。
关键词:被害人救助 立法模式 救助对象 救助条件 救助资金 救助程序
随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各地推进,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将被害人救助立法列入预备立法项目。〔1 〕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也一直呼吁推动被害人救助立法。〔2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标志着全国性的被害人救助制度正式建立。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颁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国家司法救助意见》),将被害人救助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