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

2017-03-13 14:54:59赵小军
东方法学 2017年2期

赵小军

内容摘要: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障碍,是赋予测谎技术和测谎意见应用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民事测谎契约除应具备证据契约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特殊的规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测谎契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契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违反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民事测谎契约 证据 测谎技术 民事诉讼

目前,测谎技术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已经被广泛应用。测谎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有限采用说”等不同观点,但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认可测谎意见的证据资格,且学界也普遍认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测谎意见的适用。〔1 〕然而当事人的“同意”是被测者单方同意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意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当事人违反约定将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对这些问题,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看法不一,理论界也尚无专门研究。作为一名民事法官,笔者对此类问题也是常常困惑不解。为此,笔者拟在对实践中大量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引入民事测谎契约的基本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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