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非法收受礼金罪”

2017-03-13 14:58:02支峭原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从刑法修正案九拟制到面世至今,非法收受礼金罪入刑始终备受争议,法律史对该争议提供了来自历史经验的回答——中国古代的“受所监临”制度。该罪在汉代首次出现,并于唐代发展完善,此后被历代沿袭,到明清尽管名义上被删除,但实际仍被沿用,因此该罪实际运作于汉代至清代各代惩治腐败的律法中。当前腐败的情况仍然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与古代的腐败情况呈现出大量相似特征,因此中国古代“非法收受礼金罪”对当代关于非法收受礼金罪的探讨提供借鉴。本文主要研究该罪存废的沿革以及包括监临家人乞借、去官受旧官属、私役所监临、受所监临供馈等一系列具体内容的设置以及对传统赃罪犯罪金额计算方法“计赃定罪”的运用,从中得出对非法收受礼金罪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的启示。

关键词:反腐;受所监临罪;非法收受禮金罪;唐律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25-04

作者简介:支峭原(1991-),女,汉族,广东广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史。

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备受社会关注,但在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陈兴良教授向媒体透露将要入刑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礼金罪,却并未写入草案,此后多名学者都建议非法收受礼金罪应加入草案,其中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称该条文“今后还是会出台的”,目前对于是否设立该罪存在争议,但收受礼金问题的实际存在让该问题具有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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