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的进步与不足

2017-03-13 14:59:10张素华
东方法学 2017年2期

张素华

内容摘要: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的体例顺序对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中的有关规定,对比《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提出了完善意见。比如在一般规定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权利能力中增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体外授精胚胎的保护规定;在监护一节重点完善了成年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在宣告死亡一节中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民事权利一节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将域名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同时增加了环境权;在民事法律行为一节增加了真意保留制度;在代理一节进一步完善了隐名代理的具体规定,同时对数人代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在民事责任一节严格区分了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在诉讼时效部分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增加了诉讼时效届满对从权利的影响以及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抵销规则。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生态环境保护 成年监护 意思表示 个人信息

一、一般规定

(一)《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较之于二审稿的变化

1.将二审稿第2条“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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