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首例由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中,代孕行为的无效不应闯入亲属法的权利领域。无效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定无效,本案涉及的代孕行为无效,但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两个孩子的出生,在伦理上,不论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当等同于婚生子女进行对待。在法律上,可类推适用继子女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最重要的是,必须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做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关键词:代孕;监护权;父母子女关系;最大利益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9;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41-03
作者简介:杨雨晨(1992-),女,汉族,陕西咸阳人,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案情概要:
陈某与罗某是夫妻关系,婚后采取代孕方式生育,由丈夫提供精子,但妻子陈某并未提供卵子。2011年,陈某与罗某获得一对异卵双胞胎。此后孩子一直随陈某与罗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进行抚养。2014年2月,罗某突发疾病去世。此后,两个孩子由陈某单独抚养。2014年12月,罗某父母作为原告对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的监护权。
2015年7月29日,此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孩子的监护权归原告所有。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一中院審理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此案为全国首例由代孕引发的监护权、抚养权纠纷案件。①
一、关于代孕协议
(一)代孕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一审原告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为代孕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