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从2005年到2016年对于中医养生保健进行了相关立法。但是在目前的立法中还存在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诊疗行为界定不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界定模糊,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缺乏法律法规约束,中医养生保健人员的从业资质缺乏统一认定等立法缺陷。因此,当前相关立法必须明确中医养生行为的非医疗性质,规范中医养生保健的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准备入制度,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的监管。
关键词:中医养生保健;非医疗行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R2-03;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47-03
作者简介:林宇虹(1981-),女,硕士,福建中医药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医事法学。
一、中医养生保健相关立法概况
中医养生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根据人体生命活动变化规律,研究调摄身心、养护生命、祛病延年的理论和方法。中医养生学也是中医学重要的分支学科。近年来关于中医养生保健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2005年至2011年2005年9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规章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就是强调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医疗”、或者“治疗”等医疗专门术语进行推拿、按摩等活动。2009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该规章强调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活动”,和普通的中医养生保健有很大区别。2009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中医预防保健是一种“治未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