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轶愚++熊德米
摘要:语言与法律可能同时出现。在没有文字的时代,法律靠语言进行约定和传授。文字诞生之后,它又是表述法律的工具。目前,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已经成为语言应用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律与英语的杂交学科。国内许多有关法律语言研究的专著和期刊,无论其研究的范围和论题,都习惯性地称forensic linguistics 为“法律语言”,而法律人(lawyer),所研究的目标语言不是法律语言,而是法学语言。本文从全新的视角,尝试用法学,语言学,重新对法律语言,法学语言进行全新的审视﹑解读和诠释。
关键词:语言;法律;法学;法律语言;法学语言
中图分类号:D90-0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54-02
作者简介:容轶愚(1974-),男,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重庆医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律英语、医学英语;熊德米(1958-),男,汉族,重庆人,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一、语言与法律
语言与法律可能同时出现。在远古时代,许多人生活在一起,既要有交流的工具,也要有共同的生活规范。语言是工具,法律是规范。在文字没有出现的时代,“法律”用语言来约定和传授;当文字诞生以后,它成为了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曾被认为是语言的职业(a profession of words),美国法学家Peter·M·Tiersma在其书《法律语言》中指出,“世界上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因此,我们的法律是语言的法律。法律与语言的结合,促成了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的诞生。
法律语言也是社会方言的一种,使用此语言的人们的社会属性与法律相关,它同其他技术性语言一样,是逐渐演化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