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琪琪++尹凤莉
摘要:人民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时,在被申请人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这不仅提高了法院处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效率,也极大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关键词:非讼程序;担保物权;公告送达;下落不明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63-01
作者简介:付琪琪(1996-),女,汉族,河南焦作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对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法院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的问题,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基层法院驳回申请,有的基层法院则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对其进行分析。
一、案情及审查梗概
2008年,被申请人胡秀红以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南街路5幢1号的自有住房办理贷款抵押,向申请人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80000元,申请人于2008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金额80000元。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贷款本金27285.40元,但其仍欠本金52714.60元以及利息4300.05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归还贷款,故申请人向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金及利息。由于胡秀红在法院审查期间下落不明,所以法院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依法公告向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