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物权的实现

2017-03-13 18:08:06尹凤莉付琪琪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尹凤莉++付琪琪

摘要:司法实践中,物的同一种债权之上会存在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况,也会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纠纷,保护担保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实现顺序;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3.2;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67-01

作者简介:尹凤莉(1996-),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实践之中,债权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既要以担保物的方式又要以担保人的方式来对其债权进行担保。这种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担保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从而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物保与人保并存使得担保物权的实现更为复杂,本文通过案例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案情及审查概要

2013年6月8日,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1053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年利率、按月结息、结息期限等。若借款到期被申请人未归还的,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和担保等内容。当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房产为其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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