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相关学者对《监狱法》第47条涉嫌违宪问题的研究,通过对监狱工作的发展历程、监狱相关法律法规和宪法出台的特定时间点的梳理,对监狱工作性质和对罪犯信件检查的法理分析,得出了《监狱法》并不当然违宪的结论,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释法和立法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监狱法;通信;罪犯;违宪;规范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77-03
作者简介:姚学强,北京市柳林监狱办公室,主任科员,工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作为一项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的公权力,其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授权,否则必然涉嫌违宪。《宪法》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是《监狱法》第47条的授权来源。有学者研究认为:《监狱法》第47条涉嫌违宪,问题在于主体不合宪——监狱不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理由不合宪——监狱理所当然地检查信件并不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对象不合宪——不能不加区分的凡是罪犯的信件都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