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判定

2017-03-13 18:15:16胡银燕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正是一种典型的忠实义务。董事竞业行为既包括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形成竞争的业务的行为,也包括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本文拟从一则案例的分析入手,探究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具体构成及法律后果。

关键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87-03

作者简介:胡银燕,中央财经大学,2014级民商法硕士。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A房产公司①为某市一商厦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王某系该公司股东、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王某在其担任A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期间,于2011年6月2日在A房产公司经营区域内另成立一个B公司(被告),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经理,实际经营、控制该公司,并从事与A房产公司相同的业务。2011年7月1日,B公司取代A房产公司成为商厦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②

原告A房产公司认为王某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管期间,违反了对原告公司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并隐瞒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在担任原告高管期间另成立一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原告商业机会行为确属违法。但是,二审法院却回避了王某是否违反董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而是直接驳回了原告停止侵害、赔偿利润损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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