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约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产物,一经推出就以其特有的优势快速占领了大量市场,给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此背景下,交通部牵头制定并颁行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网约车”在我国合法化,但其中部分规定给“网约车”的市场运营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围绕《暂行办法》中存在的瑕疵,试对出现的问题加以论述,分析其立法意图,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暂行办法》;市场经济;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F724.6;F572;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92-03
作者简介:李雪倩(1995-),女,汉族,重庆人,四川农业大学。
一、“网约车”产生背景及其社会影响
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正逐步渗透到各个传统行业领域,“互联网+”的提出正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思维诞生于移动互联网时代,是一种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1]当下,“互联网+交通”这种新的经济形态已经广泛地运用于社会之中。滴滴、易到等打车软件的盛行就是最好的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诞生(下文简称“网约车”)打破了传统经济模式,它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建立一个平台公司,把具有暂时且分散的供需信息的人员连接起来,由此促成供需双方建立不需要转移所有权的共享机制。[2]这种共享经济模式能更好地进行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分配,实现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