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替代笔录的可行性探讨 

2017-03-13 18:18:52罗怀霞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同步录音录像和笔录都是基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产生的,只是存储介质不同而已。从其真实性来看,同步录音录像更具真实性。而笔录需要通过筛选、加工,导致其可能更有利于证明犯罪,使其符合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和铁案思维。所以侦查机关仅认为笔录属于证据,一般不会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证据,而是把它作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一种材料。但是在庭审实质化浪潮下,用同步录音录像取代笔录不仅符合当下的发展趋势,而且具有许多优越性,能大大提高口供的可采信度。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可采信度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96-02

作者简介:罗怀霞,女,汉族,贵州遵义人,四川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在读。

一、用笔录记录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弊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固定口供的法定形式是笔录①。司法实践中的长期应用使得司法人员早已习惯了这种模式,它的优点体现在方便记录、便于日后查阅。据统计,刑事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口供型证据都是以笔录形式来记录。其主要形式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和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供述笔录都需要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或者亲笔书写,由此来推断这些笔录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认可,从而具有了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笔录与当庭供述内容一致或者虽有不一致的内容,但该部分内容和定罪量刑无关时,被告人的庭上供述就具有可采性,笔录就没有实质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采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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