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17-03-13 18:21:12李家兴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李家兴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0000

摘要:我国当前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诸如老年人因无人照顾惨死于家中久无人知情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导致对当前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反思,如何通过更好的立法设计,健全完善当前我国的监护法律体系,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监护;成年意定;监护人;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02-02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填补了我国当前监护制度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空白,该规定彰显了当前我国立法对“尊重自我决定权”及“活用残存能力”等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尊重、完善了我国监护法律体系,但值得正视的是,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

一、我国意定监护的立法评析与不足

监护,是指为保护和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有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并由立法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①根据当前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当前关于监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当前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三种类型。但笔者认为,虽然根据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老年人,可以与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而由该监护人基于该协商达成的合意对老年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