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 

2017-03-13 18:24:34顾如歌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现代法治要求司法机关公开审判以及运作,但鉴于人民法院在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冲突日趋多样化,需要强调司法透明度应该有一定的限度。本文以庭审公开和审判书公开两方面对当事人隱私权的保护进行探讨,论证了司法公开进行中的应有限度,目的在于保护公民隐私权利,使隐私权保护的理念和具体措施在司法公开的进行中不断丰富和深入,全面发挥司法公开理念对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司法公开;隐私权;司法信息;公民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10-02

作者简介:顾如歌(1991-),女,汉族,唐山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英国的著名的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说过:“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①。”2009年年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地方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两份官方文件中,提倡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基础,以独立审判、保障判决执行、强化司法权力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司法公开改革目标。

一、司法公开的历史发展

司法公开最初源于西方古罗马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十八世纪,贝卡利亚的著书《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审判应当公开的理念。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开审判制度是1906年晚清政府颁布发行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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