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正在编撰的《民法总则》中首次将习惯作为正式的民法渊源规定下来,但在事实上,我国的民商事习惯作为审判依据早已散布在不同法律中,笔者试图从法律渊源的本义开始,从理论上分析习惯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并探讨习惯在满足何种条件后能够作为法律渊源。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对大陆法系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进行批驳。
关键词:法律渊源;习惯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16-02
作者简介:方梓斌(1993-),男,汉族,广东广州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一、前言
《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这一立法的嬗变突破了原来《民法通则》对民法渊源的限定,亦引起众多学者的热议。
二、如何理解民法的渊源
“法源”来自对source of law的翻译,更久远的源头是罗马法上的“fons juris”。fons本身的含义是是河流的源头,具有渊源之意,因而对fons juris理解的重心便落在“juris”上。
Juris亦写作ius,《学说汇纂》对其解释是“ius有多种说法。一种是人们把任何时候都公正和善良的事物称为ius,比如人们说自然法;另一种说法是指某个城邦的所有人或多数人有利的事物,如人们讲的市民法。”①ius涉及自然法与市民法,而且在罗马法中,ius与lex相称。徐国栋先生将ius翻译为“法”将lex翻译为“法律”“成文法(constat autem ius)是法律、平民会议决议、元老院决议、元首的命令、长官的告示以及有学问者的解答”,“不成文法(ex non Scripto ius)来自习俗确认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