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警察作证制度,但是不可否认从立法跟实践来看,依然存在一些缺陷跟问题,主要体现在警察作证的身份不明确,对于警察拒绝出庭以及做伪证等并没有相关立法及制度惩罚同时对于其人身、信息保障等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措施,这些现有的原因表明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因此结合当前实际及司法实践,通过原因分析其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为构建我国相对完善的警察作证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实践;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30-02
作者简介:王琴(1993-),女,土家族,湖北利川人,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
警察出庭作证是指就所承办的警察,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就有关存疑证据依法律规定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接受法官的质询并当庭对质,保证证据的合法合理,让法官采信以此为据审结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有利于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以来很多案件都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收集证据,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理,面对有的侦查结果有疑问的往往是让侦查人员出具相关的说明,然后以此判案。这跟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有着关系。所以,法治建设中证据显得尤为的重要,而警察作为主要的收集者出庭作证是符合当前法治建设的要求的,是有其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