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一种重要的通讯媒介,一国的互联网监管措施可能导致部分基本人权无法得到保障,过度的监管和不必要的限制措施均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损害。国际人权法授予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对互联网人权自由予以限制的权利,但是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和法律体系的差异,互联网监管措施必然存在差别性。扮演国际秩序“维护者”的美国在“斯诺登事件”爆发后,其互联网监控对个人数据的大量获取侵犯个人隐私权。为了更好的保障隐私权不被侵犯,各国有必要明确一国互联网监管措施的限度,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注重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不仅保护本国公民,更要禁止国家域外索取数据信息,维护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承担国际人权法赋予国家的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监管;隐私权;国家人权义务;域外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34-02
作者简介:刘曦(1992-),女,山西大同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网络安全法、国际人权法;导师:黄志雄。
一、互联网监管引发的人权问题
互联网是作为一种重要的通讯媒介,已成为全面参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和任何其他传统的通讯媒体(如以单向信息传输为基础的收音机、电视和印刷出版物等)不同的是,网络使得更多的人以便捷廉价的方式交流通讯,消除地域的阻隔,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都创造了革命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