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 

2017-03-13 18:55:47王哲男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上,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立法不统一,导致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意愿。文章主要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中的执法与立法出发,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中理论可行性与现实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75-01

作者简介:王哲男(1989-),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就职于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中的执法与立法

按照我国相关立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自刑事立案后,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要求刑事被告人给予相应赔偿。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刑事被告人都愿意通过赔偿方式来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以此获得从宽处罚。但是由于刑事被害人的對立状态和不信任心态,一般希望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人员能够参与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活动,避免刑事被告人被刑事被害方“敲诈”。而部分刑事被害方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也愿意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人员参与进来,帮助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从而获得刑事被告人赔偿金额进行救急。因此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具有现实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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