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索赔权顺序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从而导致了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时,二者对追偿所得分配的争议。本文认为,在不足额保险情形中,对代位求偿额被保险人优先原则较为合理。
关键词:不足额保险;代位求偿权;损害赔偿权;代位求偿额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80-02
作者简介:谢仙莉(1992-),女,汉族,陕西商洛人,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法。
一、不足额保险中两种权利的冲突情形
我国《保险法》中虽未直接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第60条第1款之规定实则是间接规定了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本文所述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其遭受的损失之后,向本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对其的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时,并不必然存在优先性的冲突。比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补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只需保险人单独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倘若被保险人未能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金以补偿所有损失,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保险人仍可继续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保险人也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产生两种权利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