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我国多民族的特点,我国设置了许多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程序。虽然有参考少数民族不同于汉族的一些特性,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实施中仍然受到阻碍,说明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本文论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发展,探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该走的基本方向,从而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完善;基本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84-02
作者简介:宋俊艳(1976-),女,甘肃秦安人,法学本科,中共甘南州委党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发展概况
在古代,中国内忧外患的问题就比较严重。从清朝开始,我国的思想和制度就一直受到资本主义改革的冲击,长期的军阀混战使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变得刻不容缓,比较早的历史事件有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民主与共和相结合的方式成为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之一。而一个国家的多民族问题与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发展概况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民国时期的“联省自治”和均权制
民国时期建立的“联省自治”最初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联省自治”的提出者是梁启超。所谓的联省自治是为了统治本省区,允许本省实现自治,并且由他们自己制定省宪;每个省区可以自发组织省级会议,参会人员可由选区人民自己选派,大家一起制定省级宪法,建立起一个联邦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