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价格听证制度作为我国从国外引进的一项新制度,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调动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积极性,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但是,由于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了价格听证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本文将通过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价格听证制度设置的新构想。
關键词:价格听证制度;设置缺陷;新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92-02
作者简介:刘佳明(1993-),男,汉族,江西吉安人,华东交通大学,2016级经济法学硕士在读。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应该组织价格听证,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参加价格听证的权利。①但是由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设置存在缺陷,导致价格听证只是流于表面形式并未发挥实际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现状进行研究,然后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促进听证功能的发挥和政府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目前价格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实施)规定,首先由申请人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价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听证决定。其次,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听证会代表并组织听证会,对调价方案存在分歧之时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