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生育权的保护 

2017-03-13 19:04:13刘丽如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私法上的一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包括公民生育的自由与不生育的自由。许多国家将生育权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主要原因是公民生育权系属人格权范畴中的隐私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女权意识的觉醒,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男性生育权与女性堕胎权的冲突现象,如何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乃是婚姻法以及民法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關键词:公民生育权;男性生育权;女性消极的生育权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93-02

作者简介:刘丽如(1990-),女,汉族,河南安阳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公民生育权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公民生育权的相关内容,为公民生育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公民的生育权的概述

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所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数量的自由以及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一)生育权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的最初主体是夫妻双方。但是随着女权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单身,有些地方将生育权的主体扩展到夫妻和独身女性。1992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①从法律上确认了女性依法享有的积极的生育权和消极的生育权。而到了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②则从法律上规定我国生育权的主体从只有女性扩展至全部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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