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文化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之基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法院应加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04-02
作者简介:安喜芬(1989-),苗族,贵州道真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人类生活以基本的信任为前提”[1],正是人类之间有了相互信任,家庭和社会成员才能和睦相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然而,人类相互交往过程中要不可避免地遇到纠纷、争议、冲突,当这种纠纷、争议、冲突无法通过双方私了解决的时候,势必要提交与争议双方无关的一种中间组织决断处理。于是,公正、客观、中立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运用而生。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如何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一、司法公正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道:“正义即公平。”公正是公信的基石,离开公正原则,正义就无从谈起。公正也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离开公正谈公平将是无水之源、无木之本。司法公正要有其相应的司法理念和制度保障,如坚持程序和实体公正理念,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