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低迷,房地产纠纷的案件也非常的多。本文介绍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论述了仲裁管辖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承担问题,工程款优先权等问题。
关键词:仲裁管辖权;合同无效;共同责任;优先受偿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7;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10-02
作者簡介:朱奕帆(1994-),男,汉族,辽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案情】某施工单位作为承包方,在进行投招标前与发包方某国有公司的分公司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确保施工单位中标,后在招标过程中,施工单位果然中标。中标后,承包方与某国有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补充协议》和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的结算标准是一致的,但工程范围比投招标文件和备案合同的范围大,且《补充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而备案合同约定的是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依据合同进行了施工且进行了工程决算,但因发包方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承包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申请,发包方在开庭过程中提出了管辖异议。现就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某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一)本案《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相互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