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我国保护与改善环境的新要求,新环保法强调了环保的战略性地位,突出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基于这种理念对原有环保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新环保法中的一大亮点,引起了各方的讨论与关注。基于此,本文针对新环保法与生态补偿制度法制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制度;法制化;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14-01
作者简介:薛霞(1976-),女,汉族,本科,博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新环保法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强化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但是纵观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其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法制体系不完善以及立法确实等问题,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可谓任重道远。以制定补偿标准、明确补偿范围的方式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必须以明晰的自权分配为重点,杜绝“一刀切”问题的发生,将法学和其它学科结合起来,不断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的市场化。
一、我国生态补偿法律缺乏体系化
纵观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水面、土地及草原等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在1989年制定并颁发,由于受到当时时代背景的影响,并未针对生态补偿作出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我国环境生态补偿方面面临立法零散的局面,缺乏体系化与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