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德
自2015年10月以来,搜狗与百度之间爆发了激烈的专利战争。先是在当年10月,搜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百度输入法侵犯了自己的8项专利,索赔金额8000万元。随后,搜狗又于当年1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百度还侵犯了自己的另外9项输入法专利,索赔金额1.8亿。
一方面,这场专利诉讼涉及了互联网领域的两大巨头,自然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另一方面,搜狗就17项专利的索赔金额高达2.6亿,也被媒体称之为“天价专利”诉讼。社会公众似乎都在睁大眼睛,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然而,时至2016年10月,相关媒体所报道的结果则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才作出无效审查决定,搜狗提起诉讼的17项专利中,大部分有效,其中有7项维持有效,5项部分有效,5项全部无效。
或许人们要问,为什么在搜狗提起訴讼一年之后,无论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都没有做出相应的判决?当法院的审理没有任何消息的时候,为什么先有了专利复审委员的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审查有什么关系?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回到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权是一项推定有效的权利。按照专利制度,发明人做出某项技术发明后可以向专利审查部门申请专利,后者则要对前者申请案中的技术发明予以审查,例如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是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充分公开了自己的技术发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