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出台,增加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是,在实践此制度又有很大的空白,相关法条规定缺少,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此制度的探讨,能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带来一些帮助。
关键词:行政诉讼;首长;出庭;应诉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3-01
作者简介:郑远(1984-),男,汉族,浙江台州人,浙江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
一、目前制度现状
(一)理论研究现状
近年来对此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有如下几位学者的研究观点:一、黄学贤教授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①黄教授的文章中指出了首长出庭应诉制的特征:即出庭率低,并在文中对不出庭的弊端和原因进行了概括。二、章志远教授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②章教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能够成为首长出庭应诉制的在理论上的根据,首长是行政行为的“知情者”、行政争议的“决断者”和预防行政争议的“责任者”等观点。三、吕尚敏教授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吗?——略》。③吕教授在上文中指出首长出庭可能存在不专业之嫌,但吕教授也认为认为本制度有利于完整、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有着缓解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作用。四、杭州高春燕法官所写的相关著述。高法官在文中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首长出庭应诉制在实践中对争议的解决所起的作用和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