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

2017-03-13 19:28:01陈艺芳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陈艺芳

摘要: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针对“立案难”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用“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規定对一定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请求附带审查。随着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要思考的问题便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问题。也即当案件进入了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如何进行,对行政行为审查程度的界限是什么?是实行全面的法律问题审查和事实问题审查抑或是区分二者审查强度。作者认为应该区分二者的审查强度,这不仅是法治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使二者充分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强度;区分;事实审查;法律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4-02

一、司法审查强度内涵

当我们探讨司法审查范围时,首先厘清的概念就是何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的活动。司法审查强度也即行政机关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司法机关司法权审查,也称为司法审查的范围。这里所说的“范围”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指的是有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行诉讼,侧重于司法审查的“广度”。而司法审查强度的含义是已经进入行政诉讼阶段的案件受到司法审查的程度。

行政权和司法权作为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关系的界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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